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
、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機關)執行院長
交辦或指示之事項,提升執行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院長交辦或指示之事項,本院通知各機關辦理時,同時副知行政院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列管。
三、各機關收到院長交辦或指示之事項後,應訂定具體目標、預定完成日
期,或預定達成關鍵工作事項,提送研考會據以列管。
四、各機關研考單位應定期追蹤該機關院長交辦或指示之事項,督促業務
單位依限提送辦理情形,並將列管情形提報該機關重要會議。
五、研考會應定期追蹤列管事項辦理情形,並提報行政院重要會議或簽陳
院長;對執行進度落後事項,得辦理實地查證。
六、本要點列管事宜,採電腦化作業,各機關應定期將追蹤事項辦理情形
上載網站。
七、各機關得參照本要點,補充訂定本機關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