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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選拔獎勵要點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一  檔案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表彰各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提升檔案管理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機關,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
    本要點所稱檔案管理人員,指實際從事檔案點收、立案、編目、保管 、檢調、清理、安全維護及其他檔案管理工作之人員,包括檔案管理單位主管及人員。
三  為辦理績優檔案管理人員之選拔與獎勵,本局每年定期公開受理推薦 ;檔案管理人員參加本選拔獎勵,應由服務機關推薦,並於所附推薦書上加蓋推薦之主管機關印信。
四  機關檔案管理人員連續服務滿二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推薦參加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選拔:
 (一) 對推展檔案管理業務提出重要改進研究建議,經採行實施者。
 (二) 對檔案保存、管理或應用提出著作,具有特殊學術價值者。
 (三) 執行檔案管理業務,負責盡職,著有績效者。
 (四) 及時辦理檔案目錄之編製與送交公布,著有績效者。
 (五) 辦理檔案檢調、應用與催歸作業,著有績效者。
 (六) 辦理檔案銷毀及移轉作業,著有績效者。
 (七) 運用現代化資訊管理工具,提升檔案管理效率,著有績效者。
 (八) 其他對檔案管理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五  經選拔獲獎之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除具顯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經推薦機關特別註明者外,二年內不得重複參與選拔。
六  本局為辦理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評獎,得設置評獎委員會。
    評獎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除本局局長指派一位副局長為當然委員外,並就機
    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七  評獎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除機關代表外,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委員聘任以連續不超過二屆為原則;代表機關出任評獎委員會委員而其職務異動時,應依其職務異動,辦理改聘。
   各評獎委員如遇與其自身工作範圍相關之評獎對象,應迴避之,以維評獎之客觀與公平。
八  績優檔案管理人員之評獎,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初評:由本局各單位主管組成初評小組,就推薦個案逐案審查,評定初評入選名單,名額以二十人至三十人為原則。
 (二) 複評:評獎委員會就初評入選名單進行複評,名額以二十人為原則;複評決定方式,由評獎委員會定之。
 (三) 核定:本局依複評入選名單,層報核定得獎人。
九  經核定得獎人員,頒授「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一座,由本局層報公開表揚之。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十一  本要點於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