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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07: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基準
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行政院為推動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以下簡稱各部會
    )將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融入日常作業與決策運作,以降低災害之可
    能及後果,達成施政目標、提升機關績效,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係原則性之作業規範,作為協助各部會推動整合性風險管理及
    危機處理之參考依循,並藉由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手冊,引導各
    部會建立標準作業程序並進行實務性操作。

三、各部會得依相關法令及業務特殊需求管理其風險或危機。

四、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風險(Risk):潛在影響組織目標之事件,及其發生之可能性與嚴
      重程度。
(二)危機(Crisis):發生威脅到組織重大價值之事件,在處理時具有
      時間壓力,迫使決策者必須做出決策,該決策並可能有重大影響。
(三)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為有效管理可能發生事件並降低
      其不利影響,所執行之步驟與過程。
(四)危機處理(Crisis  Management):為避免或降低危機對組織之傷
      害,對危機情境維持一種持續性、動態性之監控及管理過程。
(五)整合性風險管理(Integrated Risk Management):以組織整體觀
      點,系統性持續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處理、風險監控及風險溝通之
      過程。
(六)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對於決策或活動,具有影響力、可
      能受其影響或自認可能被影響之個人或組織。
(七)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包括風險辨識、風險分析及風險
      評量之過程。
(八)風險辨識(確認)(Risk  Identification):發掘可能發生風險
      之事件及其發生之原因和方式。
(九)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系統性運用有效資訊,以判斷特定
      事件發生之可能性及其影響之嚴重程度。
(十)風險評量(Risk  Evaluation):用以決定風險管理先後順序之步
      驟,將風險與事先制定之標準比較,以決定該風險之等級。
(十一)風險處理(Risk  Disposal):對於風險評量後不可容忍之風險
        ,列出可將風險降低至可容忍程度之對策,進而執行相關對策,
        以降低事件發生之可能性或其影響之嚴重程度。
(十二)風險規避(Risk Avoidance):決定不涉入或退出風險處境。
(十三)風險降低(Risk reduction):選擇使用適當技巧及管理原則,
        以減低風險或其發生機率。
(十四)風險保有(Risk retention):特意或非特意承擔風險所造成之
        損失,或為組織之財物損失負責。
(十五)風險轉移(Risk  transfer):透過立法、合約、保險或其他方
        式將損失之責任及其成本轉移至其他團體。
(十六)組織風險圖像(Organization’s Risk Profile):指組織主要
        風險項目及優先順序,以及個別風險項目分析資料;包括風險事
        件及其影響、緩和風險策略與目標等整體呈現。
(十七)監控(Monitor) :定期及不定期檢查、諮商、觀察及記錄活動
        、動作或措施之過程。
(十八)風險溝通(Risk Communication):與利害關係人進行風險意識
        之傳播與交流,包括傳達內容、溝通方式及溝通管道。

     第 二 章 風險管理政策與架構
五、各部會應以其施政願景與計畫為基礎,建立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構
    )一致性之治理目標,並展現機關風險管理績效。

六、各部會應依據機關職掌訂定風險管理政策,陳述機關整體之風險管理
    目標、宣示預防潛在風險執行方法及對風險管理持續改善之承諾。
    各部會應將風險管理政策轉達同仁周知,使其認知相關責任,並與其
    利害關係人進行風險溝通。

七、各部會應建置風險管理架構,此架構須考量機關內外部環境,並包括
    規劃、執行、監督及改善等流程。

     第 三 章 風險管理規劃
八、各部會應明定各級人員之風險管理職責,並提供資源、訓練與必要措
    施,以落實機關之風險管理。
    各部會應透過教育訓練及組織學習,建立風險管理專業技術,提升風
    險管理能力。

九、各部會首長負風險管理績效之責任。首長應指派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
    機關各運作階層與範圍之風險管理相關事項。

十、各部會風險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具明確之權責,並定期向首長陳報
    機關風險管理之執行情形及績效。

十一、各部會規劃整合性風險管理時,應依業務特殊需求明定合適之風險
      管理方法及工具,並得訂定風險管理年度計畫,提供執行所需資源
      ,且適時修正。

十二、各部會應將其風險事件、可能後果及處理風險之方法,適度對內外
      部利害關係人溝通,並透過資源分享,營造支持性之工作環境,以
      形塑風險管理文化。

十三、各部會應依業務特性、風險類別及管理經驗等差異,設計並推動整
      合性風險管理,長期持續運作,以落實風險管理工作。

     第 四 章 風險管理執行
十四、各部會評估風險時,應先瞭解其施政目標,並考慮法令、內外部環
      境、技術及財務等事項。

十五、各部會應透過風險辨識、風險分析及風險評量之過程,綜合評估風
      險。
      各部會應設計方法以辨識風險,訂定風險發生可能性及其影響之嚴
      重程度之評量指標以分析風險,依風險容忍度訂定風險標準與等級
      以評量風險,並持續執行風險評估及檢視組織風險圖像之變化。

十六、各部會應對所辨識出之風險予以處理,並防範處理過程中可能引起
      其他風險。風險處理對策包括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保有及風
      險轉移,對策亦需考量成本效益、政策可行性及處理之優先順序。

十七、風險管理之規劃與執行,其相關程序及處理措施等均應作成紀錄。

     第 五 章 風險管理監督
十八、各部會應明定風險管理監督之程序、範圍及監督者之權責。

十九、各部會應建立機制適時監督風險管理規劃與執行之績效,監督結果
      應加以記錄,並適度與利害關係人進行風險溝通,以確保其持續適
      用與有效運作。

     第 六 章 風險管理改善
二十、各部會應藉由使用風險管理政策、風險管理目標、相關稽核與監控
      、矯正與預防措施及管理階層審查,以持續改善風險管理之績效。

二十一、各部會應對監督結果所發現之異常事項提出矯正或預防等改善措
        施,並應確認該等措施之有效性。

二十二、各部會應依據風險管理監督結果與內外部環境,持續改善與溝通
        整合性風險管理之相關措施。

     第 七 章 危機處理
二十三、各部會危機處理應與風險管理架構相互結合,對於經過風險處理
        後仍高於可容忍程度之風險,應預先規劃危機之預防、應變、復
        原等各階段因應措施。

二十四、各部會應依據危機之類別,訂定危機緊急應變計畫。
        前項危機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危機應變小組、應變策略、公關
        溝通、善後處理等標準作業程序,並應力求機動與彈性,以適應
        特殊緊急事故,並透過測試與演練,驗證計畫之有效性。

二十五、各部會除強化危機處理整體概念外,應著重協調機制、危機溝通
        及相關案例之探討,平時建立部會內外部即時通報窗口及機制,
        善用各種溝通工具,交換最新資訊,掌握最新狀況。

二十六、各部會應適時啟動危機應變小組,針對危機儘速釐清可能涉及之
        層面,必要時應迅速陳報上級機關建立跨機關之危機應變小組,
        並依計畫緊急動員、傳訊連絡、籌謀對策、有效統合相關計畫與
        內外部資源,善用政府與民間資源,以爭取在第一時間解決。

二十七、各部會於危機處理完竣後,應依經驗及事實,作成知識物件案例
        ,俾供學習及檢討改進。對處理危機結果發現異常事項,應提出
        矯正或預防改善措施,並確認該等措施之有效性及回饋風險管理
        機制持續監控。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