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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第八點第二十五點第一百五十三點修正規定

八、專責管制單位職責:

(二)推動文書流程管理作業相關措施:

1、策劃推動文書流程管理科學化、自動化,協同文書單位建置機關文書流程管理及線上簽核電腦化作業環境,協調解決文書流程管理共同性問題,訂定專案管制案件及其他特殊性案件申請、審核之標準流程及相關表格,以供稽催之用。

2、綜合統計分析管制成果應對內公布,並視需要提報主管會報、業務會報,同時建議獎懲,或視需要舉行文書流程管理研討會議,與文書、業務及檔案等相關單位共同檢討改進。

3、對經機關首長核准展期案件及逾期30日以上未結案件應予個案(件)分析處理。

4、定期依據文書單位所提送稽催報表,檢討稽催成果,提報機關首長核閱。

5、依據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邀集相關單位組成小組定期辦理公文檢核,依據檢核結果,確實檢討改進,並辦理獎懲。

6、彙整公文時效統計資料,依限提送主管機關(行政院及所屬一級機關請提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二十五、統計範圍

(二)按下列公文類別,分類單獨統計(格式及內容詳如附錄1):

1、一般公文

2、立法委員質詢案件

3、人民申請案件

4、訴願案件

5、人民陳情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

7、監察案件

前項統計資料依分層管制原則作業,由行政院及所屬各一級機關、省政府及省諮議會,於每月10日前依規定格式將機關上一個月之公文時效統計資料,以網路填報等方式傳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至行政院各一級機關及省政府之所屬機關(構)公文時效統計資料,則由各該主管機關本於職權逕行管制。

附錄1

填表說明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一級機關及省政府,於每月10日前請依格式統計填列,逕以網路填報方式將統計資料上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一百五十三、檢核時機:

(三)不定期檢核,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視各機關公文時效統計資料及因應實際需要,對院屬各機關進行檢核。

說  明: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業奉本院102年10月30日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985號令定自103年1月22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旨揭規範有關該局之機關名稱相關規定。
二、檢送旨揭規範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另已登載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archive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