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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興新村道路挖掘埋設管線業務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中興新村道路挖掘埋設管線業務注意事項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規範本會中興新村轄區之道路挖掘,維護道路品質及交通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道路挖掘,指本會所轄中興新村行政區域內之道路及公園綠地,因新設、拆遷、換(修)裝管線及其他用途需要而挖掘者。

三、道路挖掘前應向本會中興新村活化專案辦公室(以下稱本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本會許可後,始得為之。但屬緊急性搶修工程者,得以電話或傳真報備後為之,並於施工日起三日內,補辦申請。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書件送本辦公室(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一號;電話(049)2341721)辦理,其相關資料,可至本會網站(https://www.ndc.gov.tw/主要業務/中興新村活化) 下載:

(一)申請書、設計圖說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工程計畫書。

四、前點第二項第二款工程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要:工期、管線類型、規格、數量、使用機械設備、種類、施工及管理方法。

(二)施工範圍平面位置圖,圖檔含TWD97坐標系統坐標。

(三)管線埋設平面圖及標準斷面圖。

(四)交通維持計畫。

(五)環境清潔計畫。

(六)工程進度表:預定開工、竣工日期及工程進度表。

(七)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五、依第三點規定申請者(下稱申請挖掘單位),本辦公室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審查完成:

(一)申請不合程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申請挖掘單位於三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合於程序或於期限內補正,經本辦公室審查合格並邀集相關單位現場會勘後,由本會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以下稱許可證);不合格者,敘明理由駁回之。

六、於施工或保固期間,因道路挖掘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由申請挖掘單位依法負其責任。

七、申請挖掘單位於道路挖掘前,應勘查地上、地下管線設施情形;必要時,得商請鄰近管線主管單位提供管線確實位置。本辦公室得視需要,要求現場試挖。

八、道路挖掘施工作業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施工現場起、迄點處及適當位置豎立公告牌,標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電話號碼、開工與預定完工日期及許可證文號。

(二)在施工位置沿線及前後方設置交通警示標誌,日間設立明顯警戒標誌,夜間懸掛警示燈。

(三)人孔週圍及管溝兩側,設立圍籬、遮欄、並掛紅布或警示帶。

(四)挖掘深度在一公尺以上者,應設立臨時柵欄。

(五)道路挖掘後不能立即回填者,應加舖足夠強度之鋼板以維持交通。

九、道路挖掘後路面修復,規定如下:

(一)管溝回填時需分段、分層夯實,每段不得超過一百公尺,每層不超過三十公分。

(二)路面修復應按原材質原設計厚度舖設,管溝回填材料以砂石或高流動性低強度混凝土(CLSM)材料為主,使用混凝土者,應以預拌混凝土施工,混凝土強度不得低於原設計。

(三)砂石應採潔淨河砂或陸地砂,且嚴禁使用海砂。

(四)管溝工程應於開挖當日回填完畢,立即施設封層,不得以封層數量少而延遲。封層厚度不得小於十公分,面層完工高度應與原路面同高(含人手孔蓋),其檢驗標準為連續路段達一百二十公尺以上者,除經本辦公室核可為不適合作平整度檢驗之路段外,其餘平整度以三公尺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檢測,平整度標準差不得超過三點四毫米;未達一百二十公尺之零星挖掘或人(手)孔蓋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六毫米。

十、道路挖掘之重機械應採膠輪式機具;如為履帶式機具,應使用橡膠墊等保護措施,其進出、遷移應以拖板車運送,不得行駛於施工區域以外道路,如有損壞路面,由申請挖掘單位負責修復。

十一、申請挖掘單位取得許可證後,因工程計畫須變更許可事項,或因故未能於許可施工期限內開工或竣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本辦公室申請變更或展期。

十二、申請挖掘單位應於許可施工期間內完工(含封層),並自完工日止起算1個月內,檢附竣工平面圖、坍度試驗、分層回填、滾壓之照片、查驗紀錄(含平整度查驗)、工地密度試驗報告與抗壓強度試驗報告,及施工前中後照片等,報請本辦公室派員會勘確認後保固期一年。

十三、道路挖掘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施工或修復,或於保固期間因管溝回填不實或修復不良,致發生路面高低不平、龜裂或凹陷等情事,本會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函知申請挖掘單位主管機關加強查核,必要時得廢止許可證,並由本會代辦道路修復作業。

前項本會代辦道路修復所衍生費用由申請挖掘單位負擔,並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