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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自即日生效。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以下簡稱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作業,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中長程個案計畫,係指長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案計畫。
前項各種計畫之定義如下:
(一)長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長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超過六年之個案計畫。
(二)中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並配合長程個案計畫,訂定期程為二年至六年之個案計畫。
三、各機關應擬訂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事項如下:
(一)依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二)依國家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應規劃事項。
(三)依機關任務及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四)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規劃事項。
(五)依民意及輿情反映應規劃事項。
(六)依上級指示或會議決定應規劃事項。
(七)配合相關計畫應規劃事項。
(八)其他重要施政事項。
四、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作業,分由業務主辦單位研擬計畫初稿,研考(計畫)單位辦理統籌、協調及研議事項。
五、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應參酌本機關資源能力,事前蒐集充分資料,進行內外環境分析及預測,設定具體目標,進行計畫分析,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訂定實施策略、方法及分期(年)實施計畫。
前項相關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六、中長程個案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緣起
1、依據。
2、未來環境預測。
3、問題評析。
(二)計畫目標
1、目標說明。
2、達成目標之限制。
3、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三)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1、主要工作項目。
2、分期(年)執行策略。
3、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五)期程與資源需求
1、計畫期程。
2、所需資源說明。
3、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4、經費需求(含分年經費)。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1、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2、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3、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如附表)。
4、其他有關事項。
中長程個案計畫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
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納入碳中和概念,優先選列節能減碳指標。
中長程個案計畫屬公共工程或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應優先採用生態工法,並敘明採用生態工法之預期效果及影響。
中長程個案計畫屬延續性者,應詳細評估前期計畫績效,列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中。
七、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該機關副首長召集有關單位進行自評後,報請該機關首長或行政院核定。
前項自評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並應填列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納入計畫書。
八、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報行政院核定。
經行政院核定之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公開登載於機關網頁。
前二項所稱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如下:
(一)計畫涉及重大政策變更者。
(二)計畫涉及數個機關職掌,需行政院協調者。
(三)計畫所需經費無法於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支應者。
(四)其他需行政院政策核定者。
九、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作業分工如下:
(一)社會發展計畫(含行政資訊計畫):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會同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等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公共建設計畫: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會同主計處等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三)科技發展計畫: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會同主計處等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範圍,由研考會會同經建會及國科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事項如下:
(一)計畫需求:政策指示、民意及輿情反映。
(二)計畫可行性:計畫目標、財務、技術、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
(四)計畫效果(益):社會效果、經濟效益、成本效益比。
(五)計畫影響: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經濟影響、自然環境影響。
前項審議事項之評估分項,得由各機關視計畫性質訂定,並配賦適當權重。
十一、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一)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
(二)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
十二、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廢止:
(一)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
(二)因政府財政困難致原計畫未能實施。
(三)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
十三、前二點之修正或廢止,應依原核定之程序辦理。
十四、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環境變遷檢討。
(二)需求重新評估。
(三)計畫及預算執行檢討。
(四)計畫修正理由說明。
(五)修正目標。
(六)修正內容、分年實施計畫及資源需求。
十五、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並逐年檢討其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廢止。
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
十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及審議,應於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前三個月完成。但因應緊急重大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及概算審查,亦應將中長程個案計畫項目優先核列。
十七、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應採網路編審作業,其作業規範由研考會會同經建會等相關機關另定之。
十八、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作業,得參照本要點另定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