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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檔案庫房設施基準
民國 92 年 10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改善各機關檔案保管環境,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基準。
    本基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  各機關為保管檔案,應設置檔案庫房。
    檔案庫房應與其他技術用房舍及辦公室為必要之區隔。
    檔案庫房之設計,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並注意耐震措施。

三  檔案庫房應與自然環境隔離,其位置宜設置建築物各樓層平面之中間
    。

四  檔案庫房應依紙質、攝影、錄影 (音) 帶及電子媒體等檔案媒體類型
    ,分區設置保管空間或分別配置保管設備。

五  檔案庫房樓地板設計載重,應不少於每平方公尺六百五十公斤;檔案
    庫房設置密集式檔案架時,應按實際需要計算載重,但應不少於每平
    方公尺九百五十公斤。
    檔案庫房設置於既成建物時,檔案及相關檔案設備之總載重,應以不
    超出其樓地板設計載重為原則。
    前項總載重之檢核,應委由專業技師為之;如逾樓地板設計載重或有
    逾越之虞時,應按實際需要,進行結構物之補強。

六  檔案庫房之設置應避開洪泛地帶,擇地勢高亢處為之,不宜設置於地
    下室及排水系統不良之位置。

七  檔案庫房之牆壁及地板應作防潮處理。

八  檔案庫房不宜設置天花板,並避免水管等管線之通過。

九  檔案庫房之樓地板面,應高於庫房外同一樓層之樓地板面二公分以上
    。但檔案庫房設於既成建物,其樓地板面設有適當防止溢水流入之設
    施者,不在此限。

一○  檔案庫房應採用甲種防火門窗,其分間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且其地板面材應具防火功能。但檔案庫房設於既成建物者,於
      改建分間牆、防火門前,應加強防火設施。

一一  檔案庫房牆壁、門窗及樓地板之隙縫、孔洞,應填補完善。

一二  檔案庫房應設置空調設備,並採行空氣淨化措施。

一三  檔案庫房之溫度及相對溼度,應依附表所列標準控制之。
      檔案庫房應配置溫、溼度紀錄儀表,並定期記錄;遇有異常狀況時
      ,應即時為必要之處置。

一四  檔案庫房應減少外窗之裝設;如有裝設必要者,應避免在東、西面
      開窗,並應加裝窗簾、遮陽板等遮陽設備。

一五  檔案庫房應採用低紫外線及散熱良好之照明設備。如使用一般照明
      用螢光燈,應加濾紫外線裝置。
      檔案庫房之照明亮度,宜在八十勒克斯至二百四十勒克斯間。

一六  檔案架、檔案櫃或檔案箱等設備,應採行防火、防潮、防蝕及耐震
      等措施。
      前項設備之參考規格,由檔案管理局另定之。

一七  檔案架、檔案櫃之擺設應與壁面保持八公分以上距離,並遠離日曬
      或有滲水跡象之壁面。
      前項架、櫃應避免與地板密接,架頂應設置蓋板,以免檔案受潮、
      污穢及受落塵侵害。

一八  檔案架、檔案櫃之擱板應保持光滑,避免檔案磨損。

一九  檔案庫房應進行蟲、鼠、黴、菌防治處理,並定期施以消毒或燻蒸
      。但應注意避免損害檔案並符合環保規定。

二○  檔案庫房應設置防盜及通訊系統,必要時並應配置錄影監視系統。

二一  檔案庫房應設置消防安全警報系統,並裝置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應避免損害檔案並符合環保規定。

二二  檔案庫房宜配置不斷電系統或緊急發電機。

二三  檔案庫房之電路系統、消防系統、電器設備及各項儀器,應實施定
      期檢修、保養與校驗。

二四  檔案庫房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 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
   (二) 吸菸。
   (三) 飲食或儲存食物。
   (四) 植養生物。

二五  檔案庫房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方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