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為統一各機關檔案保管作業,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檔案保管作業,包括檔案之整理、裝訂、分置及存放事項
。
各機關檔案保管作業,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檔案採微縮、電子或其
他方式儲存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 同一案卷檔案之整理,應按文件產生日期先後,早者在上、晚者在下
,依目次號順序由小至大排列整齊。
四 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裝訂前確有分件必要者,不在此
限。
(二) 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 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紙
,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
(四) 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
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定
標準者,得以公文用紙襯貼。
(五) 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文
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五 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集中置於同一檔案卷夾,並於檔案卷夾封面或
卷脊標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等事項。
前項所稱檔案卷夾,包括檔案夾、盒、箱或其他得以置放檔案之容具
;其規格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六 每一檔案卷夾以存放同分類號案件為限;案件過多時,得分置數個檔
案卷夾;案件過少時,同一檔案卷夾得置不同案名之案件,並依案次
號順序排列;其檔案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檔案卷夾如置有不同案名之案件時,其封面或卷脊之標記應依前點第
一項規定並列為之,並於不同案名之案件間予以適當之區隔或註記。
七 每一檔案卷夾內首頁應放置目次表,載明下列事項:
(一) 案名。
(二) 檔號起迄。
(三) 目次號。
(四) 案由。
(五) 來文者。
(六) 受文者。
(七) 發 (來) 文號。
(八) 收文號。
(九) 密等。
(一○) 保存年限
(一一) 頁數。
(一二) 附件註記。
(一三) 其他應記載事項。
檔案卷夾放置不同案名之案件時,其目次表應分別製作,分置於該卷
各案之首頁。
八 檔案卷夾應選用質優、堅韌且保固良好之材質;如為紙質,應經去酸
處理。
九 永久保存檔案應定期裝訂成冊。
裝訂檔案時,應加裝封面及封底;其封面及卷脊應載明之事項,依第
五點第一項規定辦理;其材質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裝訂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每冊左右底三面對齊,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 裝訂線上有字跡者應加邊托裱;字跡擴散者應予複印,並與原件併
同裝訂。
(三) 案卷應採棉線繩、紙釘、塑膠釘或其他不損壞檔案之材質裝訂。
(四) 裝訂應以結實及整齊為原則,不得掉頁、倒頁、壓字、損壞檔案或
妨害閱讀。
定期保存檔案之裝訂,得以活頁方式辦理。
一○ 檔案附件以與原件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標記檔號及
收發文號後,另行存置。
檔案附件另行存置時,應於原檔案案卷目次表註明媒體型式、數量
及附件存放位置。
一一 檔案裝訂作業由檔案管理人員自行辦理;如需委外裝訂時,應於檔
案保管場所或機關內指定場所為之。
一二 經整理、裝訂之檔案,依下列規定存放於檔案架:
(一) 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
(二) 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直
立排列,並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三) 珍貴檔案或不便直立之檔案,得予平放。
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查檢前項檔案排架情形。
一三 檔案中有機關首長之原始手諭或特殊歷史意義之文物史料,各機關
得另立專案保管,並註記其檔號。但原案卷應放置抄件或影 (複)
本,並於目次表註記原件存放位置。
一四 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於檔案櫃、架之
適當位置,設置簡明之標示,以利保管與查檢。
一五 檔案管理單位保管之檔案,應定期抽查,以確保安全。
一六 檔案有遺失、毀損情形者,檔案管理單位應即查明原因簽請權責長
官處理。
一七 檔案保管場所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
,不得擅自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