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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4: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  為統一各機關檔案保管作業,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檔案保管作業,包括檔案之整理、裝訂、分置及存放事項
    。
    各機關檔案保管作業,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檔案採微縮、電子或其
    他方式儲存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  同一案卷檔案之整理,應按文件產生日期先後,早者在上、晚者在下
    ,依目次號順序由小至大排列整齊。

四  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裝訂前確有分件必要者,不在此
      限。
 (二) 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三) 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紙
      ,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
 (四) 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
      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定
      標準者,得以公文用紙襯貼。
 (五) 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以公文
      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五  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集中置於同一檔案卷夾,並於檔案卷夾封面或
    卷脊標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等事項。
    前項所稱檔案卷夾,包括檔案夾、盒、箱或其他得以置放檔案之容具
    ;其規格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六  每一檔案卷夾以存放同分類號案件為限;案件過多時,得分置數個檔
    案卷夾;案件過少時,同一檔案卷夾得置不同案名之案件,並依案次
    號順序排列;其檔案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檔案卷夾如置有不同案名之案件時,其封面或卷脊之標記應依前點第
    一項規定並列為之,並於不同案名之案件間予以適當之區隔或註記。

七  每一檔案卷夾內首頁應放置目次表,載明下列事項:
 (一) 案名。
 (二) 檔號起迄。
 (三) 目次號。
 (四) 案由。
 (五) 來文者。
 (六) 受文者。
 (七) 發 (來) 文號。
 (八) 收文號。
 (九) 密等。
 (一○) 保存年限
 (一一) 頁數。
 (一二) 附件註記。
 (一三) 其他應記載事項。
    檔案卷夾放置不同案名之案件時,其目次表應分別製作,分置於該卷
    各案之首頁。

八  檔案卷夾應選用質優、堅韌且保固良好之材質;如為紙質,應經去酸
    處理。

九  永久保存檔案應定期裝訂成冊。
    裝訂檔案時,應加裝封面及封底;其封面及卷脊應載明之事項,依第
    五點第一項規定辦理;其材質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裝訂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每冊左右底三面對齊,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 裝訂線上有字跡者應加邊托裱;字跡擴散者應予複印,並與原件併
      同裝訂。
 (三) 案卷應採棉線繩、紙釘、塑膠釘或其他不損壞檔案之材質裝訂。
 (四) 裝訂應以結實及整齊為原則,不得掉頁、倒頁、壓字、損壞檔案或
      妨害閱讀。
    定期保存檔案之裝訂,得以活頁方式辦理。

一○  檔案附件以與原件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標記檔號及
      收發文號後,另行存置。
      檔案附件另行存置時,應於原檔案案卷目次表註明媒體型式、數量
      及附件存放位置。

一一  檔案裝訂作業由檔案管理人員自行辦理;如需委外裝訂時,應於檔
      案保管場所或機關內指定場所為之。

一二  經整理、裝訂之檔案,依下列規定存放於檔案架:
   (一) 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
   (二) 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直
        立排列,並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三) 珍貴檔案或不便直立之檔案,得予平放。
      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查檢前項檔案排架情形。

一三  檔案中有機關首長之原始手諭或特殊歷史意義之文物史料,各機關
      得另立專案保管,並註記其檔號。但原案卷應放置抄件或影 (複)
      本,並於目次表註記原件存放位置。

一四  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於檔案櫃、架之
      適當位置,設置簡明之標示,以利保管與查檢。

一五  檔案管理單位保管之檔案,應定期抽查,以確保安全。

一六  檔案有遺失、毀損情形者,檔案管理單位應即查明原因簽請權責長
      官處理。

一七  檔案保管場所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許可
      ,不得擅自進出。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