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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07: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為落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落實推動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提升中央補助經費執行績效。
三、實施程序: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接獲行政院主計處依公式設算分配,通知年度基本設施補助經費後,決定計畫實施項目及經費分配內容。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於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就核定受補助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經費及項目,提送年度實施計畫。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送之年度實施計畫,請按經費運用特色及性質研提策略績效目標,並對各策略績效目標與績效評估標準,以及各細項計畫項目、衡量標準、設定目標值及實施內容,予以具體說明。
四、網路管考:
(一)為提升中央補助計畫執行績效,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使用行政院研考會「一般性補助計畫子系統」,實施網路管考作業(網址 http://gpmnet.nat.gov.tw)。
(二)一般性補助計畫子系統以標案為管制單元,依「分層負責、逐級管考」原則,行政院研考會督導考核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所屬機關、業務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
(三)列管標案層級區分為「直轄市及縣市」、「鄉鎮市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局處室或各鄉鎮市區公所為標案「執行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局處室為標案「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管考單位為標案「列管機關」,行政院研考會為「考核機關」。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年度經費分配明細表相關資料(EXCEL格式)函送行政院研考會,並將電子檔傳送行政院研考會,以利匯入轉檔。
(五)行政院研考會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建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列管標案「基本資料」,各執行機關應於三月二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列管標案「作業計畫」相關資料,各列管機關於三月底前審查完成確認後,標案即予鎖定,並據以管考。
(六)自每年四月份起,各執行機關應於每月結束後七日內,完成各標案之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情形網路填報作業,如有預算執行率未達八十%或查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列管機關應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審查確認,且就落後案件上網填報「檢討建議」。
(七)列管標案律定六大查核點:設計完成(標案進度達二五%)、發包決標(標案進度達四○%)、開工(標案進度達五五%)、施工進度達五十%(標案進度達七五%)、完工(標案進度達九五%)、驗收(標案進度達一○○%)。
(八)列管標案作業計畫如需調整或撤銷時,由各執行機關述明理由及檢具事證文件,經各主管機關會知列管機關同意後辦理,由列管機關上網修正。
(九)行政院研考會每月公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並得派員實地查證、核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填報網路資料,或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說明。
五、自主管理: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常態性督導機制,定期召開檢討會議,並辦理評核、實地查證或督導作業及獎懲等,以落實自主管理,提升執行績效。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具其他督導作為,且執行成效良好者,行政院研考會得於評核時酌予加分。
六、績效評核: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年度結束後,就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各項計畫與預算執行成效,撰擬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年度績效報告,於每年四月底前提送行政院研考會辦理評核。
(二)行政院研考會依相關規定評核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績效,撰擬評核報告。
(三)為有效提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效率,採里程碑控管方式,計畫執行進度律定年度預算分配比例、發包率、完工率、驗收完成率及預算達成率等五項階段預定目標值。
(四)基本設施補助款之各指定辦理施政項目,中央各主辦考核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各考核項目、衡量指標及評分權重配置,詳如附表。

七、行政院研考會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年度考核成績函送行政院,據以增加或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獲基本設施補助經費。

八、獎懲:行政院研考會得依年度績效評核結果,建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相關執行人員辦理獎懲。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