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會各處、室處理陳情案件應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
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人民以書面
(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 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分辦: (一)總收文應將陳情案件以陳情類別登入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各承辦處、室處理。如陳情事
項非屬本會主管業務者,分由研究發展處 (以下簡稱研展處) 處理。
(二)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指示各處、室辦理之陳情案件,應交由總收文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
)各處、室受理之陳情案件,由處、室收文人員以陳情類別登入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承辦
人處理。四、人民以電話陳情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聆聽陳訴後,得立即答復
者,應即予以答復,並得製作書面紀錄存查
(格式如附件);遇有案情複雜,非得立即答復者,
應請陳情人改以書面方式(傳真、電子郵件或書函)提出陳情內容以確認案情。 陳情事項非屬本會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人,並告知相關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
式。
五、人民親至本會陳情者,各處、室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陳情人,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
處、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主辦業務處、室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 (格式同前) ,交由該處、室
收文人員比照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處理。
人民親至本會陳情案件,必要時得請政風或警衛人員會同處理。
六、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由本會直接處理並函復陳情人。
(二)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情形及結果副知本會。
(三)無法確定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四)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四點第一項所列四款情形者,陳閱
後予以存查。
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之陳情案件,承辦人員應負責追蹤,另有主管機關處理失當者,本會得視案
情內容函請主管機關再為處理,或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七、以電子郵件回復陳情人時,得隨函檢附本會線上滿意度調查問卷。
八、人民陳情案件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結者,應經各主管處、室
主管核准,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五日內辦結者,應簽請主任委員核准延長,延長
以十五日為限,並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秘書室應依前項規定,追蹤列管各處、室處理之人民陳情案件,並按月統計陳核 主任委員。
九、各處、室應於年度結束後將該年度處理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
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並將分析建議報告送研展處彙整,供主任委員及有關處、室參
採。
十、院長電子信箱處理小組函轉之第三類信件,依照本作業規定書面陳情方式處理。
十一、研展處每年得就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績效優良人員,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予以獎勵:對於
違反本注意事項各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報請 主任委員予以懲處。
十二、本作業規定簽奉 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