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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績優機關檔案管理評獎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實施評鑑及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評定檔案管理整體績效卓著之機關,頒予金檔獎。未獲金檔獎但檔案管理個別項目績效優異之機關,得另頒予單項獎。

三、本局配合階段性檔案管理策略及年度工作重點,逐年訂定機關檔案管理評獎年度實施計畫。單項獎獎項,於年度檔案管理評獎實施計畫明定之。

四、各機關管理檔案,依檔案法第四條編列年度計畫時,應包括檔案管理業務年度目標、衡量指標及推動重點,並配合第三點之年度實施計畫辦理有關事宜。

五、評獎範圍,包括各機關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檔案管理作業績效。

六、本局為辦理機關檔案管理作業之評獎,得設置機關檔案管理評獎委員會(以下簡稱評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評獎標準之訂定。

(二)評獎程序之複評。

七、評獎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局局長指派副局長及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就學者及專家聘兼之。

八、評獎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評獎期間,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委員連續聘任應不超過二屆。

各評獎委員如遇與其自身工作範圍相關之評獎對象,應迴避之,以維評獎之客觀與公平。

九、評獎程序分為初評及複評,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初評:

、中央一級機關、中央二級機關、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得對本機關檔案管理績效進行評估後,自行推薦參加複評;或由本局遴選機關參加複評。

、每年由中央二級機關、臺灣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對所屬機關辦理初評,並依據初評結果擇優推薦參加複評。

(二)複評:本局就受推薦或初評遴選之機關所提送之年度檔案管理績效報告內容,辦理書面審查,遴選成績較佳者,必要時得由評獎委員會委員進行實地評獎,並由評獎委員會依據結果決選之。

 前項第一款初評之作業程序,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另行訂定。

十、獲獎名額、獎勵方式及獲獎機關名單由評獎委員會研商決議,經層報核定後,公開頒獎表揚。

金檔獎獲獎機關檔案管理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記大功一次;單項獎獲獎機關檔案管理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記功二次;其他有功人員,由各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已獲金檔獎之機關,二年內不得再參加評獎。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