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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選拔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彰各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提升檔案管理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機關,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
本要點所稱檔案管理人員,指實際從事檔案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及其他檔案管理工作之人員,包括檔案管理單位主管及人員。
三、為辦理績優檔案管理人員之選拔與獎勵,本局每年定期公開受理推薦;檔案管理人員參加本選拔獎勵,應由服務機關檢具推薦書及有關證明文件擇優推薦之
前項推薦名額及推薦書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四、機關檔案管理人員連續服務滿二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推薦參加績優檔案管理人員選拔:
(一)對推展檔案管理業務提出重要改進研究建議,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二)負責檔案管理業務,長年奉獻,克盡職責,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三)對檔案保存、管理或應用提出著作,具創新或特殊學術價值,其成果經主管機關或學術團體評選獲獎者。
(四)配合本局執行檔案政令或試辦新制,能於限期內完成,有具體績效者。
(五)協助辦理國家檔案之徵集與移轉專案工作,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六)推展檔案應用服務與行銷業務,成績特優者。
(七)對檔案資產之保存維護、災害救護有具體成效者。
(八)運用現代化資訊管理工具或其他科技方法,提升檔案管理與應用效率,確有具體績效者。
(九)其他對檔案管理業務有重大貢獻或具體績效者。
五、經選拔獲獎之績優檔案管理人員,二年內不得重複參與選拔。
六、本局為辦理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評獎,得設置評獎委員會。
評獎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局局長指派副局長及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就學者及專家聘兼之。
七、評獎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評獎期間,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委員連續聘任應不超過二屆。
各評獎委員如遇與其自身工作範圍相關之評獎對象,應迴避之,以維評獎之客觀與公平。
八、評獎程序分為初評及複評,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初評:
1、由中央二級機關、臺灣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對所屬機關推薦個案辦理初評,並依據初評結果擇優推薦參加複評。
2、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經司法院對其推薦個案辦理初評,擇優推薦參加複評。
3、中央一級機關、中央二級機關、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得推薦本機關績優檔案管理人員參加複評。
(二)複評:本局評獎委員會就初評推薦個案逐案審查;複評名單及決定方式,由評獎委員會定之。
(三)核定:本局依複評入選名單,層報核定得獎人。
九、經核定獲獎人員,頒授「檔案管理人員金質獎」一座,由本局層報公開表揚之。
前項獲獎人員,記功二次,由各機關依規定辦理敘獎;如其所屬機關同獲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而有敘獎情形者,得擇優敘獎,不得重複。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