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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07:1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  檔案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依檔案法第三條第四項及檔案管理局
   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設置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
    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
 (二) 關於檔案管理及應用政策之諮詢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除本局副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
    選,報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核定後聘 (派) 兼之:
 (一) 有關機關代表。
 (二) 社會公正人士。
 (三) 學者專家。
 (四) 政黨代表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政黨代表人數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二分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依
    其職務異動,辦理改聘 (派) 。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政黨代表委員之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
    委員出缺時,補聘 (派)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相關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
    本會有關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局派員兼辦。


六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前,得就擬議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學者專家及相
    關機關 (構) 、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議。必要時
    ,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結論後,提報委員會議審議
    。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
    之。


七  本會以每二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
    其指派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
    或人員列席。


八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一○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之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
      兼職交通費,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一一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