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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15 18:56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辦理無線上網服務永續發展作業原則」第六點、第七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管機關: 國發會資訊室
發布機關: 國發會資訊室
發布日期: 109.05.06
發布字號: 院授發資字第1091500759號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辦理無線上網服務永續發展作業原則」第六點、第七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容:

一、行政院為推動所屬各機關(構)提供民眾免費無線上網便民服務及永續營運發展,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公立學校、醫事機構、研究機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構))。

三、各機關(構)轄屬之室內公共區域應審酌民眾上網需求,提供民眾無線上網服務,所設置之無線上網服務應以「iTaiwan」為無線上網服務識別名稱(SSID),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辦理主管室內空間提供民眾無線上網服務作業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四、無線上網熱點設置原則

(一)各機關(構)提供無線上網服務以對外開放之室內公共區域為主,並得視民眾需求於室外公共區域提供無線上網服務。

(二)應優先針對轄屬大眾運輸節點、觀光旅遊景點、文教館所、醫事機構及其他人潮眾多之地點,設置無線上網熱點;觀光旅遊景點除遊客中心外,應選擇戶外人潮較多之地點增設熱點。

(三)非屬前款之洽公場所,基於便民服務及創造數位公平機會,各機關(構)仍應積極設置及提供無線上網服務。

五、財務永續規劃作業原則

各機關(構)提供無線上網服務所需經費除以自行編列預算支應外,亦得採與民間業者合作模式經營無線上網服務,以降低永續發展營運經費需求,達成政府、企業及民眾多贏之目標。

六、與民間業者合作辦理原則
(一)各機關(構)得開放室內或室外公共區域供民間業者建置商用無線上網服務系統,並委由民間業者同時營運及免費提供民眾iTaiwan無線上網服務。
(二)各機關(構)委由民間業者營運所提供之 iTaiwan 無線上網服務,應要求該民間業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辦理主管室內空間提供民眾無線上網服務作業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三)各機關(構)同意民間業者經營之無線上網商用服務項目,得為自有會員無線上網服務、代辦其他業者會員無線上網服務、廣告行銷服務、適地性服務等。
(四)各機關(構)轄屬室內或室外公共區域,屬人潮眾多具商業價值且適宜提供商業服務者,應與業者協商免費建置及營運辦理 iTaiwan無線上網服務;其無商業價值者,應協調業者以優惠費用提供 iTaiwan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五)各機關(構)在業者以免費建置及營運無線上網服務或提供其他優惠作為回饋之前提下,得視需要依法開放建物供該業者建置各項電信設備。
(六)各機關(構)得提供業者建置無線上網服務熱點所需之空間、電力及其他設施。
(七)各機關(構)規劃採與民間業者合作模式經營無線上網服務者,應綜合參考前六款規定,提供民眾無線上網及行動服務需求,以最適經濟規模,妥適規劃各機關(構)與民間業者互惠之條件及創造業者公平競爭之環境。

七、各機關(構)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原則
(一)採「地方主導,中央輔導」推動策略,各機關(構)應基於便民服務需求,視地方政府意願及資源協助推動無線上網服務。
(二)由地方政府自行籌措財源,行政院指定專責機關提供客服中心,以有效節省各地方政府建置成本。
(三)為尊重地方政府,並兼顧民眾辨識及保有地方政府特色,無線上網服務識別名稱(SSID)得採地方政府自行命名與「iTaiwan」無線上網服務識別名稱(SSID)共存方式提供民眾識別。
(四)識別貼紙應結合iTaiwan 識別圖示加入地方識別元素,由地方政府自行設計推廣。

八、服務推廣處理原則

(一)各機關(構)應不定期配合行政院指定之主辦機關辦理無線上網服務推廣活動。

(二)各機關(構)應善用無線上網服務管道,推廣行動電子化政府為民服務或提供適地性服務。

九、人員獎勵原則

各機關(構)應對積極推動無線上網服務之有功人員酌予獎勵。

十、持續服務原則
各機關(構)現有iTaiwan熱點,除特殊原因報奉機關(構)首長核可移除外,應以服務不中斷原則永續營運無線上網服務。

十一、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各級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得參考本作業原則,辦理無線上網服務。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