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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函:訂定「促進轉型正義基金與公務預算業務劃分原則」
主管機關: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1.10.05 |
發布字號: |
發檔(計)字第1110026570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內容: |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為明確劃分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及公務預算之業務,特訂定本原則。
二、編列基金預算之計畫與經費,應符合基金設立之目的及用途。
三、各項業務計畫於擬訂時應依其性質明確劃分,編列預算,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編列。
名稱或內容相同之計畫,視為同一計畫。
四、同一業務計畫不得分由不同基金預算,或分由基金預算及公務預算同時編列。
五、計畫經費編列基金預算或公務預算應具穩定性,除因法規修正或循預算程序檢討核定者外,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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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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