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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以下簡稱本基準表)係適用各機關人事管理單位主管業務歸檔管理之檔案(含技工工友之人事檔案)以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退休資遣業務產生之檔案。範圍包括綜合業務、組織編制、考試、任免遷調、考績獎懲、訓練進修考察、差假(勤)管理、保障、俸給待遇、福利文康、保險、退休資遣撫卹、人事資料管理、法令規章等十四項主題。自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函頒施行迄今,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函頒日期為一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本次為因應國民年金法第四條規定及人事類檔案保存實務作業所需,爰修正本基準表主題編號0411、0414,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國民年金法第四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與各機關人事管理單位之實際主管業務無涉,爰修正主題編號0411「保險」之說明內容,並刪除項目編號041104「國民年金保險」。(修正主題編號0411)
二、為使項目編號041401「法令及其解釋」之內容描述更為周延,爰配合法制用語,修正項目編號041401-1至041401-3之內容描述。(修正主題編號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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