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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第3點及第4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發會管制考核處
發布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3.01.10
發布字號: 發管字第1121402391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容: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一、依據及目的: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為落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規定,以推動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提升中央補助經費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研訂年度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獲行政院主計總處依公式設算分配年度基本設施補助經費之通知後,決定計畫實施項目及經費分配內容,以利後續經費分配資料匯入及網路管考作業。
三、管考流程及辦理事項:
(一)為提升中央補助計畫執行績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使用國發會「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資訊系統」,實施網路管考作業。
(二)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資訊系統以補助項目為管制單元,依「分層負責、逐級管考」原則,國發會督導考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所屬機關、業務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
(三)列管補助項目層級區分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局處室或各鄉(鎮、市、區)公所為補助項目「執行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局處室為補助項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考單位為補助項目「列管機關」;國發會為「考核機關」。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建立列管補助項目「基本資料」;各執行機關於三月二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列管補助項目「作業計畫」相關資料;各列管機關於三月底前審查完成確認後,補助項目即予鎖定,並據以管考。
(五)自每年四月份起,各執行機關應於每季結束後七日內(四月、七月、十月及隔年一月),完成各補助項目之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情形網路填報作業,如有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或查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
(六)列管補助項目律定六大查核點:設計完成(補助項目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五)、發包決標(補助項目進度達百分之四十)、開工(補助項目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五)、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補助項目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五)、完工(補助項目進度達百分之九十五)、驗收(補助項目進度達百分之一百)。
(七)列管補助項目作業計畫需調整或撤銷者時,由各執行機關述明理由及檢具事證文件,經各主管機關會知列管機關同意後辦理,並由列管機關上網修正。
(八)國發會每季上網公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並以電子公文函送列管機關(副知相關部會)促請改善執行;因補助項目執行有重大落後、輿情關注及影響民生等情形者,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訪、檢視各執行機關所填報網路資料,或請主管機關、列管機關派員說明。
四、績效評核:
(一)為有效提升執行效率,除重視績效目標外,並就計畫執行進度採里程碑控管方式,律定年度預算分配比例、發包率、完工率、驗收完成率及預算達成率等五項階段預定目標值。
(二)國發會依相關規定評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基本設施補助款之各指定辦理施政項目,中央各主辦考核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年度執行後,以多元化方式資訊公開年度績效成果,落實施政課責性,並透過公開績效,了解民眾對施政意見,作為施政之參據
(四)各考核項目、衡量指標及評分權重配置,詳如附表。
五、增減補助額度:國發會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考核成績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報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增加或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獲基本設施補助經費。
六、獎懲:國發會得依年度績效評核結果,建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相關執行人員辦理獎懲。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