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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發布機關: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發布日期: 113.04.11
發布字號: 檔企字第1130012149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容:
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檔案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設置國家
檔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
(二)關於檔案管理及應用政策之諮詢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中一人
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除本局副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本局局長就
下列人選,報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後聘(派)兼之: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社會公正人士。
(三)學者專家。
(四)政黨代表。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政黨代表人數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依其職務異動,辦理
改聘(派)。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政黨代表委員之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
委員出缺時,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相關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本
會幕僚作業由本局派員兼辦。
六、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前,得就擬議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構)、團
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議。必要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
獲致結論後,提報委員會議審議。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七、 本會以每二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其指派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八、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十、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之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兼職交通費,所需經
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十一、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