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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7 13:00

國家發展委員會函:修正「中興新村公共場所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發會中興新村活化專案辦公室
發布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4.06.16
發布字號: 發興字第1143301261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中興新村公共場所管理要點
容:
中興新村公共場所管理要點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管理中興新村公共場所,提升運用效益,特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場所,指本會經管之中興新村各室內場館及室外運動場、球場、公園。
三、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得申請利用各場所。
四、各場所之用途,得依其設置功能舉辦活動使用,或舉辦公務、藝文、社教之集會、演講、展覽、體育或表演等活動。
    前項各場所不得為筵席(宴會)及婚喪活動使用。但臺灣省政資料館宴會廳得為筵席(宴會)使用。
五、各場所之使用時間,每日區分上午、下午、晚上三時段提供申請使用。上午為八時至十二時;下午為十三時至十七時;晚上為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室內各場館於國定假日不提供申請利用。但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單位應檢附活動計畫書,依下列規定完成使用申請並繳費後,始得使用:
   (一)除室外球場於使用前七日外,應於使用前二十日,至本會公共場所使用管理系統線上預約登記;活動內容涉及產品推廣展售等營利行為者,並應依格式填寫。
   (二)經本會同意後,應於使用前三日完成繳交相關費用、保證金,活動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者,並繳交依第十六點規定辦理保險之證明後,始得進入各場所布置使用。
   (三)各場所相關費用依「中興新村公共場所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費。
   (四)室內各場館依申請使用時段使用(包括活動之布置及場館之回復原狀);其超時使用之收費,規定如下:
      1、超過時間未達四小時,以一個時段計費;超過四小時,以二個時段計費;超過八小時,以三個時段計費。
      2、依各該超時使用時段收費標準計費。
      3、超時費用得逕由保證金扣除。各場所未回復原狀前,視為繼續使用。
   (五)其他機關(構)、團體與本會共同辦理活動者,除依規定繳交保證金外,得免繳相關費用。
   (六)相關活動由本會協辦者,除依規定繳交保證金外,得依第三款收費標準表所定金額百分之五十繳交相關費用。
   (七)其他因特殊需要,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受前六款規定之限制。
    各場所使用時間結束後,應於次一上班日或次一時段使用前回復原狀,並經本會確認。
    各場所收取之費用屬場地使用費者,應繳交國庫;屬代收代付性質者,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七、申請單位使用各場所及各項設備、設施,應善盡維護管理、環境清潔及廢棄物清理等責任,其使用之場所、設備、設施如有毀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日內負責修護、回復原狀或照價賠 償;使用後,應會同本會人員檢查該場所及其各項設備、設施、財物,經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申請單位逾期未清理場所回復原狀或修復毀損之財物者,本會得代為清理或修復,其費用由申請單位繳交之保證金支付;保證金支付後,有剩餘者,予以發還,不足者,追償之。
九、經本會同意使用各場所後,未實際使用該場所者,已繳交之相關費用不退還,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使用者,已繳交之相關費用及保證金均無息退還。
十、經本會同意使用之場所,本會如有臨時緊急狀況或特殊情況而須使用,得終止其使用。
十一、使用各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自行布置,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豎立旗幟、充氣拱門等,應徵得本會同意。
(二)使用期間,申請單位應負責各場所之公共秩序及安全維護工作;其使用各場所辦理活動所引起之糾紛及違法情事,應自行處理,並知會本會。
(三)非經本會同意,不得在各場所設置販售性質之販賣部、保管處。
(四)活動有印發門票者,每場次門票張數,以不超過各場所設置之固定座位數量為原則;其所衍生之相關稅捐由申請單位負責繳納。
(五)各場所之設備器材,不得任意取用或攜出;音響、燈光、空調、消防、電氣設備,未經本會許可,不得任意裝接、啟用;機房重地,不得進入,以維安全。
(六)不得穿釘鞋進入各室內場館,亦不得穿用硬底皮鞋、木屐等鞋類進入各場所木質地板區。但經鋪設保護墊者,不在此限。
(七)具有危險或過於笨重之物品,非經本會同意,不得進入各場所。
(八)各場所之設備及固定設施,未經本會同意,不得擅自移除變更,並嚴禁破壞原有建物結構及固定設施。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各場所;經同意使用後始發現者,得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安寧、秩序。
(二)活動與申請項目內容不符。
(三)將申請使用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四)活動有損及各場所建築設備及公共安全之虞,經本會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五)活動衍生聚眾抗爭事件。
(六)活動項目內容涉及政治行為或為各項公職競選所舉辦之相關活動。但經政府機關指定或申請使用,提供作為各候選人競選活動集會場地者,不在此限。
(七)活動項目內容涉及營利行為,且未依稅捐稽徵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經本會認定不宜申請使用。
十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會得視違規情形,自其違規情事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同意其使用各場所。
十四、申請單位在使用期間內,應妥善規劃安全維護措施,如有意外事故發生,應負全部責任;所衍生之損害賠償,本會得向申請單位求償。
十五、室內各場館除經申請同意使用外,平常不對外開放使用;室外各場所原則全天開放使用,但室外球場,開放夜間照明至二十一時止。各場所開放使用時間,本會得個別調整公告之。
十六、申請單位除下列情形應依各款規定投保外,得視情況自行投保必要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一)活動人數(含工作人員)超過一百人以上者,最低保險金額每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六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活動人數(含工作人員)超過五千人者,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不得低於新臺幣六千萬元。
前項各款之保險期間,應自進行會場布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所回復原狀時止。
十七、申請單位為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並辦理公務活動者,相關工作人員有住宿需求或接待重要貴賓有留宿之必要時,應於使用前五日向本會申請使用荷園接待所。
十八、臺灣省政資料館陳列室、特展室開放民眾自由參觀。參觀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但星期一及國定假日不開放參觀。
十九、申請單位參觀臺灣省政資料館陳列室、特展室時,如有導覽解說之需要者,應於參觀前七日向本會申請預約導覽服務。
二十、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