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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國發會社會發展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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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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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4.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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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發社字第1141301654號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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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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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會主管之人權保障業務,特設國家發展委員會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會人權保障法制之建置及落實。
(三)本會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四)本會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五)本會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六)本會人權保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所屬相關單位(機關)主管(副首長)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副召集人。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任期至原派(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原則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如無提案得延至次會期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會派兼之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六、本小組之幕僚事務由本會社會發展處辦理,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相關業務。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外聘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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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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