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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訂定「國家檔案館園區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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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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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4.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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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檔秘字第1140023787號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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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國家檔案館園區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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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國家檔案館園區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民法有關拾得遺失物規定處理國家檔案館(以下簡稱本館)園區拾得之遺失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園區,指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公園路、文化一路一段及都市計畫道路之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包含本館館內、戶外庭園、廣場及本局所屬停車空間等。
三、園區拾得遺失物者(以下簡稱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或報告警察機關,亦得交存本館一樓服務台。但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免報告警察機關。
四、依前點規定交存本館一樓服務台之遺失物,應由本局保管,並由本局保全人員造冊登記該物品項特徵、拾得時間、地點、拾得人身分與聯絡資料(格式如附表一)及拍照存證;本局保管期間該物受有損害者,本局不負賠償責任。
五、本局依前點規定造冊登記之遺失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危險物、易燃物、受管制之物(藥)品、違禁物或其他無法判別之物,本局保全人員應立即通知本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本局有暫時保管該物之必要者,本局保全人員並應於該物明顯處附記警語或標示。
(二)為證件、金融卡、信用卡、記名電子票證等得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身分及其地位或專屬個人行使權利之物,本局應彌封逕行函送該物製發機關(構)處理。
(三)為易於腐壞之物,本局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者,應從速通知有受領權之人於本館當日閉館前認領;無法知悉者,應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招領限有受領權之人於本館當日閉館前認領。
(四)非屬前三款之物,本局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者,應從速通知有受領權之人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認領;無法知悉者,應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招領十五日限有受領權之人自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認領。
六、前點第三款認領期限屆滿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之遺失物,本局得做適當處理。
前點第四款認領期限屆滿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之遺失物,本局按月彙整清冊併同遺失物函送本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但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免函送警察機關,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本局應通知拾得人領取遺失物;不能通知者,應公告六個月內領取,無人領取者,本局得做適當處理。
七、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或拾得人依前點第二項但書規定本局通知或公告領取遺失物者,應填寫領據(格式如附表二),經本局保全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交付該物。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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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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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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