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檔案館園區管理要點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國家檔案館(以下簡稱本館)人文友善體驗環境,並建立完善本館園區管理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園區之管理,除本局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園區,指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公園路、文化一路一段及都市計畫道路之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包含本館館內、戶外庭園、廣場及本局所屬停車空間等。
四、園區開放時間,依本局公告辦理。本局得視天然災害、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公告停止開放部分或全部園區、設施或設備。
五、未滿六歲之兒童應由成年人陪同進入本館館內;六歲至十二歲之兒童建議由成年人陪同進入本館館內。陪同者應隨時注意兒童之安全。
六、園區內禁制事項:
(一)酗酒、攜帶違禁品或危險物品。
(二)赤身露體、妨害風化、賭博、喧鬧、滋事、製造噪音、倒臥座椅、乞討、行為不檢、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設置影響園區公共通行之物、其他妨害公共秩序或安寧之行為。
(三)塗寫、噴漆、張貼、攀爬、推擠、其他損壞園區展示品、設施或設備之行為。
(四)放生、捕捉或餵食動物、攀折、毀壞、偷竊花木或草坪之行為。
(五)賽跑、溜冰或直排輪、溜滑板或蛇板、滑草、駕駛或騎乘非動力車輛競速或競技行為。
(六)吸菸、便溺、隨地吐痰、吐檳榔汁、丟棄果皮、紙屑、菸蒂、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廢土等汙染園區環境之行為。
(七)游泳、戲水、汙染或毒害園區水質之行為。
(八)攜帶除導盲犬外之寵物進入本館館內展場、閱覽中心及檔案教室;進入前段空間外之本館館內對外服務空間,未置於運輸箱籠或完全封閉寵物推車內;進入戶外庭園或廣場,未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未清除寵物排泄物、寵物行為致影響他人、進行寵物訓練或類似行為。
(九)未經本局許可進入本局行政區域或標示禁止進入之場所,或本館閉館後仍滯留館內。
(十)未經本局許可擅接水電、升火、烹煮(烤)、夜宿、燃放鞭炮或煙火。
(十一)未經本局許可進行商業性攝錄影、兜售商品、擺設攤販、散發廣告、宣傳品或出租兒童遊樂器材。
(十二)未經本局許可舉辦集會、演說、展覽、表演、比賽、募捐或其他活動。
(十三)未經本局許可操作遙控無人機、遙控車(船)。
(十四)其他經本局認定有妨礙、影響或破壞園區公眾安全、公共秩序、環境衛生、景觀、生態保育、安寧或管理之行為。
七、機(電)動車輛非經本局許可不得進入園區,且行駛範圍限於柏油及混凝土鋪設之車道,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不得行駛於草坪或人行道。
載貨車輛應於園區指定地點卸貨後,立即駛離或停放於停車場。
園區停車,應依本局或本局委託經營廠商規定辦理。
八、園區施工,非經本局許可不得為之,施工者應遵守施工作業規定,並維護園區展示品、設施或設備之完整及功能。
施工致園區展示品、設施或設備現況變更或損壞者,施工者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九、竊取、損壞園區展示品、景觀、設施或設備者,本局依法追究刑事及賠償責任。
十、違反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或第八點第一項規定,經本局勸導未改善者,得令離開園區;不依令離開者,得報請警察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