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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修正「國家檔案館參訪申請作業要點」第4點、「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第2點、「國家檔案館展場管理要點」第4點、「國家檔案館場地申請使用管理要點」第5點,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22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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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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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4.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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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檔秘字第1140024336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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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國家檔案館參訪申請作業要點」、「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國家檔案館展場管理要點」、「國家檔案館場地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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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國家檔案館參訪申請作業要點」第4點修正規定
四、參訪時間為星期二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假日、春節連續假期、發生天然災害經權責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期間,不提供參訪。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第2點修正規定
二、本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下午四時三十分以後,停止調閱國家檔案。星期一、星期日、國定假日及春節連續假期不開放。
發生天然災害,經權責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期間,本中心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本局另行公告周知。
「國家檔案館展場管理要點」第4點修正規定
四、 展場開放時間為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星期一、星期日、國定假日及春節連續假期不開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開放展場全部或部分區域:
(一)換展、施工、機電保養、本館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本局公告者。
(二)發生天然災害,經權責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期間。
「國家檔案館場地申請使用管理要點」第5點修正規定
五、場地開放使用時間為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星期一、星期日、國定假日及春節連續假期不開放使用。但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停止開放場地全部或部分區域:
(一)施工、機電保養、本局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本局公告者。
(二)發生天然災害,經權責機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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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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