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訂定「國家檔案館場地拍攝申請及收費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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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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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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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檔秘字第1150026749號函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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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國家檔案館場地拍攝申請及收費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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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國家檔案館場地拍攝申請及收費要點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國家檔案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拍攝之申請及收費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館以下區域:
(一)本館內一樓至三樓除展場、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文創賣店及輕食餐飲作業區外之公共空間。
(二) 本館戶外庭園及林梢廣場。
三、本要點所稱拍攝,指為將場地影像使用於平面、網路、電影、電視之戲劇、節目、廣告及音樂影片等,在場地內攝錄場地影像之行為。
四、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政府核准立案團體或法人之拍攝,非向本局申請經同意,不得為之。
非屬前項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者,不得拍攝。
五、申請拍攝前需先進行場地勘查,並應於預定拍攝日前一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企劃書:應記載拍攝區之使用場地、包含佈置場地及撤場時間在內之使用時間、拍攝內容及預定現場工作人員人數、動線規劃、相關安全及環境維護、與本館互惠方案等。有使用大型布景、燈光設備、吊臂、軌道、特殊電力、遙控無人機、本館館建築體投影或其他特殊拍攝需求者,並應檢附器材清單、配置圖、動線規劃、電力需求及相關說明文件。
(三)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或法人者,並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各款所定書表及文件未完備者,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本局應不予同意,已檢附書表及文件不予退還。
六、申請拍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同意:
(一)經本局依前點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涉及宗教、政黨或政治性活動。
(三)使用明火、爆竹、瓦斯、噴灑粉塵、氫氣灌充設備或其他危險化學藥劑。
(四)影響民眾出入安全、破壞周邊環境設備或安寧。
(五)經本局認定有損害場地、設備或安全之虞。
(六)違反公序良俗、法令規定或有損害本局形象之行為。
(七)其他經本局認定不適宜之情形。
本局已同意拍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拍攝,並不予賠償,原繳付保證金及場地費不予退還,且自終止拍攝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受理該申請者申請拍攝:
(一)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
(二)使用場地或拍攝內容與申請使用場地或拍攝內容不符。
(三)拍攝區或後勤區轉讓第三人使用。
(四)經本局通知限期提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影本,屆期未提供。
七、拍攝以本局個別場地(如附表二)為計費單元,依附表三規定收費基準分別計收保證金、場地費及超時費。
經本局同意拍攝者,應於本局同意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繳清保證金及場地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保證金、場地費及超時費:
(一)媒體採訪、新聞報導或學術研究所需之拍攝。
(二)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政府核准立案公益團體或法人辦理之非商業性拍攝。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或本局辦理之活動或宣導等拍攝。
(四)本局專案核准之拍攝。
未依第一項規定繳清保證金及場地費者,本局得取消拍攝。
有逾本局同意使用時間拍攝之需求者,至遲應於原同意使用時間屆滿前二小時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始得延長使用時間。
八、有異動使用場地、時間或取消拍攝之需求者,應於拍攝日三個工作日前檢具拍攝異動申請表(如附表四)向本局提出。
申請拍攝異動以一次為限,本局應就異動後使用場地及時間依附表三規定重新計算相關費用,並以原繳付費用抵充之,溢繳額度於拍攝結束後退還,不足額度應於拍攝日前一次補繳; 未依規定補繳費用者,本局得取消拍攝。
得向本局申請無息退還原繳付場地費及保證金之情形如下:
(一)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消拍攝。
(二)因不可抗力情事或經本局認定之特殊情況,致無法依本局同意使用場地及時間拍攝。
非有前項所定情形,未依本局同意使用場地及時間拍攝,原繳付保證金及場地費不予退還。
九、佈置場地、拍攝與後勤作業及撤場,應依本局同意使用場地及時間為之。
佈置場地,未經本局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施作於本館建築物牆面、地面、柱體設備或公物;撤場,應復原場地。
違反前項規定,佈置場地施作於本局建築物牆面、地面、柱體、設備或公物者,應立即拆除復原,本局亦得逕予拆除復原;撤場未復原場地者,本局得逕代為履行復原場地。申請者就本局復原行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佈置場地致本局建築物牆面、地面、柱體、設備或公物,或撤場致場地不能復原或復原顯有重大困難者,申請者應負賠償責任。
下列費用自保證金中扣抵;免收保證金或保證金不足扣抵時,應予追償:
(一)第七點第一項超時費。
(二)第三項本局拆除復原、代履行復原場地所需之費用。
(三)前項申請者應賠償之費用。
十、申請者及現場工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現場工作人員應配戴本局提供之識別證。
(二)非經本局許可,禁止使用本館空間、設施、妨礙通行或阻斷通道。禁止阻擋消防設施、逃生指示標誌及逃生通道。
(三)應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誌,並指派專人負責現場人流管制及引導。夜間拍攝並應設置夜間警示設施,以確保民眾之安全。
(四)產生之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相關法令之規範,禁止製造噪音妨害安寧,上午十點以前及晚間十點以後,不得使用擴音設備。
(五)拍攝影像涉及本館參觀民眾、訪客或其他第三人權利,應自行依法取得合法使用之權利;使用該等影像致侵害第三人權利者,應自行負擔法律責任,與本局無涉。
(六)非經本局許可,禁止拍攝本館工作人員。
(七)本館園區屬禁止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使用遙控無人機拍攝,應依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檢具主管機關核准飛航遙控無人機之文件影本予本局備查。
(八)有使用大功率用電或特殊燈具需求者,應自備發電機,並依本局指定之戶外位置放置。
(九)使用本館電力插座應遵守用電安全規定。
十一、申請者撤場,經本局檢視已無其他待解決事項者,本局應於撤場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全額。但有應自保證金扣抵之情形者,應退還保證金餘額。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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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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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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