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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30 01:07

國家發展委員會函:訂定「淨零公正轉型計畫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發會綜合規劃處
發布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08.10
發布字號: 發綜字第1150801490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淨零公正轉型計畫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

一、   目的:為推動國家減碳目標,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協助勞工、產業、地區及受影響群體穩定轉型,達成不遺落任何人之淨零公正轉型,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八款以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款規定,辦理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淨零公正轉型相關工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範圍:

機關申請本要點淨零公正轉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應以協助減緩淨零轉型影響、促進轉型成果共享及提升社會韌性為原則,並優先支持受影響之勞工、產業、地區及群體。本計畫執行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

()辦理推動淨零公正轉型治理機制、政策規劃、指標建構及成果推廣等事項。

()因應淨零轉型職能變化,辦理勞工轉職培訓、就業媒合及在職進修等穩定就業事項。

()培育淨零轉型所需綠領人才,強化產學銜接、教育訓練及能力建構,創造新興就業與職涯發展機會。

()協助高碳排產業及中小微企業推動淨零轉型,提供轉型輔導諮詢、低碳節能技術導入;或協助綠色產業、新興淨零技術及循環經濟相關產業,強化創新研發、示範推廣、產業鏈結及就業創造等措施。

()協助農民、農民團體、農企業、農村社區等推動農業淨零轉型所需之公正轉型支持措施,提供農業減碳增匯技術導入、強化公私協力與示範推廣等措施。

()提供處境不利群體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偏鄉地區居民、高齡者、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婦女及其他受淨零轉型影響群體支持措施。

()辦理原住民族參與淨零公正轉型事宜,提供諮詢輔導、就業、產業及資源支持,或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安全、淨零轉型權益保障、諮商同意等相關事項。

()結合區域振興、在地就業及其他促進區域衡平措施,或建立公私協力合作平台,擴大公正轉型多元參與。

()辦理社會溝通,強化利害關係人意見蒐集及公民參與,確保公正轉型資訊透明等措施。

()其他有助於落實淨零公正轉型之相關事項。

三、   申請機關:本計畫經費申請以行政院所屬辦理淨零公正轉型相關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為限。

四、   申請程序及期程:

(一) 申請機關應就該機關及其補助對象推動淨零公正轉型事項之需求及計畫項目,彙整研提年度計畫,並於計畫執行年度前一年之三月至六月期間內向國發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敘明理由且經國發會同意者,得延至淨零公正轉型計畫審查會議召開前遞交申請文件。

(二) 前款所稱補助對象,指包括申請機關以外之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公私立各級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

五、   申請機關研提年度計畫不限於一案,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年度計畫應以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六大部門減碳旗艦計畫之主()辦機關辦理「公正轉型行動方案」措施,及「國家公正轉型行動計畫」主()辦機關推動落實公正轉型政策措施者為限。

(二) 年度計畫總表之內容應包括背景說明、計畫名稱、年度計畫總經費、聯繫窗口及經費審認等;年度計畫應分別說明計畫單位、計畫名稱、辦理目的、計畫期程、總經費、執行內容、預期效益、工作期程規劃及經費概算表等(格式如附件一);經費概算表內容應包括辦理項目、金額、需求說明及估算等,如有編列補助款項,應獨立說明前揭內容。

(三) 應依權責審核各計畫項目,並確認計畫經費合理性,及其內容與既有公務預算或基金預算執行事項不得重複,且不得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與推展費。

六、   年度計畫審查之期程及基準:

(一)  審查期間:國發會應組成淨零公正轉型計畫審查會,並於計畫執行年度前一年之七至九月期間內審查申請機關所提年度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申請機關及相關單位列席說明。

(二) 補正期限:申請機關提送之年度計畫,經國發會通知需補正者,應於淨零公正轉型計畫審查會議召開前完成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審查。

(三) 審查基準:

1.  年度計畫契合公正轉型目標:為執行第五點第一款六大部門減碳旗艦計畫之「公正轉型行動方案」及「國家公正轉型行動計畫」措施,及有助於關鍵績效指標(KPI)之達成等。

2.  年度計畫完整性及可行性:計畫辦理方式、運用策略、可運用資源及跨機關合作等

3.  社會參與:利害關係人如勞工、企業、社群、社區參與,在地資源之整合及鏈結。

4.  效益影響:公正轉型前瞻示範效果或外溢擴散效果。

(四) 淨零公正轉型計畫審查會審查結果應經國發會核定,由國發會將核定結果於計畫執行年度前一年之十月十五日前通知申請機關。依審查結果需調修計畫者,應於計畫執行年度前一年之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調修計畫並函送國發會核定,國發會應於收受調修計畫後兩週內,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機關。申請機關逾期未完成調修計畫及函送國發會者,國發會得不予核定。

七、   淨零公正轉型計畫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之組成及運作:

(一) 設置審查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發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國發會就下列人選聘()兼之:

1.  曾任及現任淨零公正轉型委員會之委員。

2.  具備淨零公正轉型或其他計畫審查相關領域專業之專家學者。

(二) 審查會由召集人召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其指定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三) 審查委員為政府機關代表者,其委員職務因本職異動而解任時,得由接任其職務者續任;其他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會另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四)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政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 審查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且任一性別比率達百分之四十。

(六)  審查會應有全體委員逾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 審查會審查年度計畫時,應由委員辦理審查評分,並由國發會就個別年度計畫所得總評分換算為平均分數後進行排序,續由國發會於預算額度內核定。

(八) 審查委員與申請機關或補助對象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查。若審查委員有應迴避情形而未自行迴避者,召集人得請其迴避。

八、   經費來源及撥款:本計畫之經費來源為環境部主管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申請機關應依「環境部補助淨零公正轉型經費處理注意事項」申請撥款及結報。

九、   年度計畫執行:

(一) 申請機關及其補助對象應按核定之計畫項目、辦理期程及預定進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二) 申請機關若有應繳回之經費餘款,應於接獲國發會結案審查結果通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依規定繳回環境部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三) 年度計畫之變更:

1.  經核定之年度計畫需變更者,應於當年度五月底前檢附變更事由及內容函送國發會,經國發會核定後,始得變更;必要時,得經審查會審查之。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機關之重大事由或發生於下半年之不可抗力因素,不受當年度五月底前函送國發會核定之限制。

2.  計畫變更申請作業,應隨文函送變更差異對照表(含變更後項目、原核定項目、差異比較說明等三欄)及其他必要之說明文件。

十、   年度計畫管考:

(一) 申請機關應於當年度七月底前,彙整研提年度計畫上半年執行報告,函送國發會審查。執行報告應涵蓋計畫執行進度、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利害關係人參與情形、其他執行成效、預算執行情形及全年度預算預估執行率;全年度預算預估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應就落後事項提出說明及因應對策(格式如附件二)

(二) 依前款報告之執行情形有進度嚴重落後或成果顯著未達預期者,得經審查會決議核減經費額度或要求繳回經費,並作為國發會審查同一機關往後年度申請案件之考量。

(三) 申請機關應檢討進度落後情形,必要時,輔以實地查訪,並採取改善措施。

(四) 申請機關所提年度計畫之工作項目如係補助機關()、公私立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應強化內部控制機制,訂定適當之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依據,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十一、 結案作業:

(一)  申請機關應於計畫執行年度之次年二月底前,檢具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及經費結算表(格式如附件四)送國發會審查。國發會應於執行年度之次年三月底前,將審查結果函送申請單位,並副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主管機關環境部。

(二) 國發會前款之審查,如發現執行成果顯著未達預期,得依第十點第二款規定辦理。

十二、  其他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一)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計畫之申請、審查、計畫調修及核定結果通知等作業期程,由國發會另行通知,不受第四點第一款及第六點第一款、第四款規定之限制;其餘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經核定之年度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預算法、科學技術基本法及財產管理等法令辦理。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