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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一點、第十三點之一
主管機關: |
國發會管制考核處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
103.12.12 |
發文字號: |
院授發管字第1031401812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一點、第十三點之一 |
法規名稱: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
內容: |
一、為促進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人員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學校,不包括設置校務基金之國立專科以上學校。
二、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為強化出國報告公開及利用,並協助各機關自行統籌管理,應建置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網址為http://report.nat.gov.tw/reportwork)。
四、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資訊網,登錄本機關主辦之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等管理事項。
出國報告採逐級審核程序,各部會應負責督導所屬之出國報告。
五、各機關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出國計畫相關資料登錄於資訊網。
六、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
七、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依據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一)辦理。
其他類別出國報告得由各機關自訂內容架構。
八、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二)項目辦理,並將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資訊網。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再行依行政程序陳核。
九、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七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七點規定格式。
十、各機關就出國計畫,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
十一、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十二、行政院及所屬部會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將本機關與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公營事業依本要點所定之執行情形,彙送國發會。
國發會得抽查各機關處理情形。
十三、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其管理由計畫主辦機關負責。但有例外情形者,應於資訊網提要資料內載明。
十三之一、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依據本要點另訂相關作業規定,並函知國發會。
前項作業規定,應涵蓋管考、獎懲、報告陳核等相關事項。
教育部應對第一點第二項學校人員出國報告之審核、管考、公開及利用等相關事項,另訂處理要點。
十四、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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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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