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 主管機關: |
國發會社會發展處 |
|
發文機關: |
國發會社會發展處 |
|
發文日期: |
104.10.15 |
|
發文字號: |
院授發社字第1041301599號 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
主旨: |
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
|
辦法: |
民國104年10月15日院授發社字第1041301599號函修正
| 項 目 |
建議項目及經費基準(單位:新臺幣元) |
說 明 |
| 一、研究人員費 |
1、專任研究人員:
(1)研究員級:最高一一二、○○○元/月。
(2)副研究員級:最高一○一、○○○元/月。
(3)助理研究員級:最高九一、○○○元/月。
(4)研究助理:最高四四、○○○元/月。
2、兼任研究人員:
(1)研究員級:最高二四、○○○元/月。
(2)副研究員級:最高二二、○○○元/月。
(3)助理研究員級:最高一八、○○○元/月。
(4)研究助理:最高一二、○○○元/月。
3、研究人員職級比照「科技部委託研究計畫人事費及管理費編列基準」之「貳、科學及技術類研究計畫」之人事費編列基準辦理。
4、專任研究人員年終獎金:最高一點五個月。
5、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依相關法令辦理。
6、前列各項研究人員經費基準,如應政策或業務參考需要,研究計畫須縮短研究時程者,得經機關首長核准酌予提高。 |
1、本項各項數額採上限方式規定,各機關得依業務性質自行訂定相關經費基準。
2、專任研究人員(含研究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等),指由受委託單位編制內正式僱用並專職從事研究工作之人員。
3、各機關應視各該研究計畫之目的、性質及預算規模,妥為規劃計畫需求。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應提出包含人力規劃、研究人員本職身分與對該計畫投入及預期成果等資訊。
4、各該研究計畫應依人事費比例、人力配置及人員投入時間等,綜合衡量各項研究人員費之配置合理性。 |
| 二、座談會出席費 |
最高二、○○○元/人。
|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
| 三、問卷調查費 |
1、設定上限,例如調查費在三○○元/份以內。
2、調查費、郵資、問卷印刷費及資料分析費或統計費等依問卷份數編列。 |
依計畫研究設計需要編列,包括調查費、郵資、問卷印刷費。 |
| 四、報告印刷費 |
五○一頁以上 十七萬元以內
四○一至五○○頁 十四萬元以內
三○一至四○○頁 十二萬元以內
二○一至三○○頁 十萬元以內
二○○頁以下 八萬元以內 |
依著作頁數計算。 |
| 五、資料蒐集費 |
一○○、○○○元以內
|
本項費用以購置參考書、期刊或影印必要資料,以及資料索費為限。 |
| 六、差旅費 |
1、依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編列。
2、國外資料常可透過網際網路蒐集,出國計畫應審慎評估。 |
計畫書須預先研設部分出差目的地。 |
| 七、稿費、鐘點費及審查費等 |
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編列。
|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
| 八、設備使用與維護費及租金等 |
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編列。
|
項目內容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
| 九、其他經費 |
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及相關主、會計規定編列。 |
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 |
| 十、雜支費 |
最高依一至九項金額總和百分之五計列。 |
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 |
| 十一、行政管理費 |
1、最高依一至十項金額總和百分之十計列。
2、簽約學校或學術團體之規定超過此基準者,得檢附相關資料,由委託機關核定後編列。 |
為支應共同性質事務費如水電費等研究計畫需要之支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