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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人事甄審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國發會人事室
發文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5.08.24
發文字號: 發人字第1051601084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人事甄審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事甄審作業要點
明: 檢送「國家發展委員會人事甄審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
容: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事甄審作業要點
104年01月06日發人字第1031601351號函訂定
104年11月24日發人字第1041601831號函修正
105年08月24日發人字第1051601084號函修正
一、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人事陞遷作業達到公開、公正、公平,並確能進用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人事陞遷,本會設人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置委員五至二十三人,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除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及本會票選委員外,餘由主任委員就本會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前項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本會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會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主任委員圈選之。
    第一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會人員票選產生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選連任。
    甄審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三、甄審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三)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四)主任委員交議事項之研議。
 (五)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六)其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事項。
四、本會人員之陞遷,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陞遷序列表」(以下簡稱「陞遷序列表」)所訂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前項陞遷序列表,由本會另定之。
五、本會各單位職務出缺時,由人事室專案簽陳核定遴補單位後,知會相關單位據以辦理遞補事宜。各職缺單位依業務需要,簽陳主任委員決定內陞或外補後,陞任人員依資績評分,外補人員依資格條件辦理。
    職缺單位簽報內陞方式時,應檢附「內陞職缺一覽表」(如附表1);簽報外補方式時,應檢附「外補人員申請書」(如附表2)。
    前項職務出缺遴補作業,必要時得由人事室逕予簽報辦理。
六、由本會人員內陞者,甄審作業方式如下:
(一)由人事室辦理會內公告程序,公告期限為公告次日起五個工作日。
(二)本會符合資格且有意願參加陞任者,於公告期限內填送「職員陞任意願書」(如附表3)送人事室,由人事室依「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陞任評分標準表」)核計申請人員資績分數,依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主任委員交付甄審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主任委員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任二人以上時,就陞任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前項陞任評分標準表,由本會另定之。
七、由他機關人員遞補時,外補作業方式如下:
(一)職缺單位需檢具「外補人員申請書」。申請書載明職缺之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本會全球資訊網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公告。
(二)職缺單位於報名截止後,須彙整外補人員所填具「甄選資料表」(如附表4),並填具「外補人員簡歷表」(如附表5),並依公告所需資格條件,就書面資料進行初審篩選,送人事室審核外補人員任用資格後,擇優通知面試及筆試,必要時,於簽准後僅辦理面試。
(三)外補人員之面試事宜,依下列原則組成面試小組:
1、簡任以上職務出缺,由督導職缺單位業務之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組成成員包括主任秘書、職缺單位主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人事室等其他相關人員參與。
2、薦任以下職務出缺,由職缺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組成成員包括職缺單位其他相關人員,必要時得請人事室派員參與。
(四)外補評分方式(排定審評表序位方式),以面試小組成員排序法為原則。
(五)職缺單位依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每一職缺應遴選符合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三名以上,並填具「外補人員審評表」(如附表6),連同外補人員簡歷表,送人事室依規定辦理甄選。如外補二人以上時,應遴選具該職務任用資格人數為職缺數之二倍。
(六)人事室將職缺單位填送之審評表及外補人員簡歷表,交付甄審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主任委員就前三名中圈定甄補之,如外補二人以上時,就外補人數之二倍中圈定甄補之。
八、本要點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