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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頒大專校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大專校院。

主管機關: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機關: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日期: 106.05.17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1060009095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頒大專校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大專校院。
明: 一、旨揭基準表適用於公立大專校院,包括大學校院、技職校院、空中大學、軍警校院及專科學校產生之檔案。
二、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以下簡稱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區分表如已經本局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等級高於基準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者,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無需層送本局審核。
三、檢附大專校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總說明及基準表各1份,並檢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併參,另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 »文檔法規 »相關子法 »行政規則」項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