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新村宿舍配住管理原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院授發管字第1071401791號函訂定
一、 為依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六0六次會議院長提示,致力中興新村榮景再現,推動宿舍活 化有效運用,並優先配合機關進駐,辦理中興新村宿舍分配運用等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宿舍,指中興新村首長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
三、中興新村辦公機關(以下簡稱需用機關)所需宿舍得依本原則辦理。
四、本原則宿舍借用對象為需用機關編制內及編制外人員。
五、為配合中興新村宿舍活化運用,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興新村活化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中興專案辦 公室)、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科管理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共同成立宿舍媒合平臺(以下簡稱媒合平臺),提供宿舍需用機關之媒合服務。
六、宿舍需用機關得向中興專案辦公室提出宿舍需求(含時程、宿舍種類、數量等),由媒合平臺會同相關機關進行現勘;依現勘結果核定需用範圍,並核配宿舍,不受宿舍管理手冊及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有關宿舍面積規定之限制。
七、宿舍經核配後,需用機關依程序辦理撥用完成,本於管用合一原則,該機關即為管理機關,負責宿舍之修繕及管理等事項。現行存續之宿舍租賃契約,於契約期滿或終止後,為簡化撥用流程,逕由中科管理局及管理機關會同辦理宿舍財產管理機關變更作業。
八、管理機關修繕宿舍時,應依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核定之修繕原則,向中興專案辦公室提出修繕計畫。
九、管理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宿舍修繕及維護;於擬具修繕計畫時,得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建築師提供專業協助。
十、管理機關修繕宿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規辦理。中興專案辦公室得邀集相關機關進行檢視及輔導。
十一、管理機關應善盡宿舍管理責任,並定期巡查維護及維修。
十二、有關宿舍之配住、管理(含訂約、公證、設置各類宿舍必要設備)、維護及檢修等,由各管理機關辦理。
十三、各管理機關得視機關屬性及需求,就借用人之資格、條件、申請借用程序、核借基準、借用期間等事項,自行訂定借用規定。
十四、為活化中興新村,並鼓勵機關運用宿舍,免收宿舍管理費。
借用宿舍之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十五、首長宿舍之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本職期間為限;離職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二個月內遷出。
借用職務宿舍人員,自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之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免職或免除職務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宿舍借用期間,借用人有本原則所定應遷出之情形而屆期未遷出者,借用機關應依宿舍借用契約與民法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借用人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十六、借用宿舍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辦妥貸款或所有權登記手續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管理機關。但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借用人因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經簽奉任職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十七、管理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就多房間職務宿舍及單房間職務宿舍調配使用;借用人應配合辦理,不得異議。
十八、借用人及配偶同為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十九、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擅自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經管理機關事務管理單位查明者,管理機關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借用人在該機關不得再申請借用宿舍。
二十、宿舍變更用途或另有處分或使用計畫,需收回時,管理機關應通知借用人於二個月內遷出,並於宿舍借用契約內載明。
二十一、管理機關對宿舍使用情形,及提供之設備、家具,每年至少檢(盤)查一次,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借用人應依規定賠償。
二十二、借用人對宿舍及管理機關提供之設備、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
二十三、管理機關應依規定確實將宿舍核配所屬人員借用。媒合平臺得不定期檢核實際使用及核配情形。
二十四、為落實宿舍管理,各管理機關應依本原則,訂定相關管理規範及住戶公約,以供宿舍借用人遵守。
二十五、本原則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