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函: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差假及加班費管制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差勤及加班費管制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2.04.21 |
發布字號: |
發人字第1121600545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家發展委員會差勤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
內容: |
國家發展委員會差勤及加班費管制要點
一、為強化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員工差勤及加班費管理,特依據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編制內職員及約聘僱人員(以下簡稱本會同仁)。臨時人員之管理,由人事室另定之;駕駛、技工及工友之管理,由秘書室另定之。
三、辦公時間:
(一)本會同仁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上班總時數為四十小時,並實施彈性上下班。
(二)彈性上下班時間:八時至九時三十分上班,十七時至十八時三十分下班。但因懷孕、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等情事,或有照顧學齡前子女、具特殊照護需求之配偶、子女、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等需求或其他特殊需求,得事先檢證簽奉權責主管核准後(申請表如附件),於奉准實施期間就下列時間擇一實施彈性上下班;其實施期間不得申請遠距辦公:
1.七時至九時三十分上班,十六時至十八時三十分下班。
2.八時至十時三十分上班,十七時至十九時三十分下班。
(三)核心上班時間: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四)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四、差勤管理:
(一)本會同仁之上、下班除下列人員外,均應刷卡:
1.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
2.主任 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人員。
3.其他經簽准核定免刷卡人員。
(二)請假時間計算方式:
1.全日請假:起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起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其下午上班起迄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不適用彈性上下班時間規定。
(2)下午請假:起迄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其上午上班依彈性上班時間,連續滿四小時始得下班。
3.按小時請假:
(1)於上班前即請假者,請假時間應自八時三十分起算,不適用彈性上下班時間規定。九時三十一分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十時三十一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三小時;十一時三十一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四小時,餘類推。
(2)於上班一小時以上後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實際上班時數(不滿一小時,不予計入)計算請假時數;請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3)於上班一小時以上後請假,並於核心上班時間返回辦公室接續上班者,請假時間應覈實申請,請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當日實際上班時數與實際請假時數合計應滿八小時。
(三)出勤應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除第一款所定免刷卡人員外,每日上、下班應親自刷卡,不得代人刷卡或請人代為刷卡;如有虛偽情事者,應予懲處。
(四)上班時間開始後到勤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退勤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登記。遲到、早退或曠職者,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辦理。
(五)忘記刷卡者,應至差勤系統填寫「忘刷上下班卡」並循程序完成簽核。忘刷卡單每月不得超過三次,一年不得超過十次,超過者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六)因公外出應辦妥請假或登記手續;因緊急公務須臨時外出者,應委託同仁代辦公出手續,或於三日內敘明事由補辦手續。
(七)因故須撤銷業經核准之假單,未逾請假日期者,得逕至差勤系統撤銷假單;已逾請假日期者,應於請假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知人事室撤銷假單。
(八)各單位主管應隨時督促所屬同仁,上班時間嚴守工作崗位處理業務,不得擅離職守或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五、查勤措施:
(一)本會於上班時間內,除單位主管隨時查勤外,人事室每月得不定期派員至各單位抽查同仁出勤狀況,並將查勤結果作成紀錄陳核。
(二)抽查時不在勤之同仁,直屬主管應協助瞭解原因,該同仁並應於十五分鐘內與抽查人員聯繫。如屬無故擅離職守,以曠職登記。
(三)抽查結果有待改進事項,受查單位及當事人應予改善並追蹤考核。
六、加班管制:
(一)加班申請要件:
1.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
2.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如接續上班時間加班,加班開始得免刷卡。
3.因特殊情形,加班之勤務非在辦公室而無刷卡紀錄者,其加班時數應由各單位主管覈實審核。
(二)加班時數上限:
1.一般加班:每日加班時數,上班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2.專案加班:
(1) 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以下簡稱重大專案業務)之加班時數,上班日不得超過六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依第三款第三目之(1)以書面申請立案經核定者,其加班時數不受上班日六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2)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加班時數,上班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三)加班申請程序:
1.加班應事先填具加班單,因故未事先申請者,得於加班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申請。超過補申請期限,除因特殊情形經權責主管簽核者外,不得再行申請。
2.專案加班應經立案核准後,依前目規定辦理。
3.專案加班應線上申請立案,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原則由主任秘書核定;其他人員由單位主管核定。但下列情形應以書面申請立案,原則由主任秘書核定:
(1)辦理前款第二目之(1)所定重大專案業務,其每日辦公時數超過十四小時或每月加班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立案。
(2)辦理前款第二目之(2)所定季節性、週期性工作,其每月加班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應於事前申請立案,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
(四)辦公時間跨越二日者,應合併計算為第一日之辦公時數。
七、加班補休:
(一)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選擇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計,不另支給加班費。
(二)本會同仁依前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加班,其服務單位應於原因消滅後,優先排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
八、加班費:
(一)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不滿一小時之零數不計。個人薪資如有異動,自實際生效之日調整。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1.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〇。
2.聘用及約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〇。
(二)加班費請領上限:
1.每日請領時數上限,上班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2.每月請領時數上限,一般加班每月不得超過十五小時;專案加班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3.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之職務,經簽奉主任秘書核定,每月最高得支給加班費四十小時,不受前二目所定一般加班及專案加班請領時數上限之限制。
(三)本會於年度內得視本會加班費支用情形,彈性調整每月每人加班費請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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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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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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