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第十點,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管機關: |
國發會法制協調處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 |
發布日期: |
113.01.03 |
發布字號: |
院授發協字第1122002878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內容: |
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各機關刊登公報資料於內部陳核時,應知會專責人員就前點規定事項進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刊登作業,同時副知專責人員:
(一)法規及行政規則類:
1.訂定、修正、廢止法規或行政規則時,發布日期須與當期公報出刊日期一致。
2.各機關至遲應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一時前,將「送刊公報書函」附發布令傳送至編印中心,完成刊登作業。
(二)公告及送達、處分及其他類:
1.以「送刊公報書函」辦理刊登作業。
2.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六十日。但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預告者,得免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定較短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1)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2)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3)單純文字修正。
(4)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5)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係人意見之程序。
(6)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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