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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發產字第1131000525號令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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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
一、為有效統籌中長期資金運用於政府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長期資金運用之規劃、審議、協調及考核,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中長期資金如下:
(一)郵政儲金。
(二)郵政簡易人壽責任準備金。
(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資金。
四、本要點所稱政府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以符合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政策需要,並具自償性之計畫為限。
五、中長期資金運用之統籌策劃及推動之事宜,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辦理。
六、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中長期資金來源與運用政策之釐訂事項。
(二)關於中長期資金運用於政府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審議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中長期資金來源之統籌與協調事項。
(四)關於中長期資金運用計畫執行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中長期資金運用制度相關法令研訂與協調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
七、本小組對前點所列事項之議定,涉及重大政策時,應提報本會委員會議討論決定之。
八、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司長。
(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署長。
(三)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署長。
(四)交通部會計處處長。
(五)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處長。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列席。
九、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產業發展處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指揮監督幕僚人員,執行本小組之決議事項及綜理相關事務。
十、本小組幕僚人員由本會現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得商請相關單位派兼。
十一、第八點、第九點及前點所列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計畫執行單位申請中長期資金融資應擬具計畫書,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送本小組審議。
      本小組對前項申請計畫之審議就中長期資金來源統籌規劃,必要時得依個案為之。
      第一項申請融資之計畫,屬政府重大建設計畫者,其預算之編審仍應依預算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之。
十三、中長期資金之運用,由本小組洽特定金融機構機構(以下簡稱承辦銀行)辦理之。
十四、承辦銀行對於本小組推薦之申請計畫依其授信規範及審查程序辦理,並承擔貸款風險。
十五、資金供應單位應配合承辦銀行核定計畫之用款需求辦理撥款。在未撥款前,資金供應單位得作短期投資,但不得影響已核定計畫之用款需求。
      前項所稱資金供應單位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資金供應單位。
十六、本小組為確定未來資金運用規模,資金供應單位應依規定時間編製資金來源估計表;為利本小組瞭解實際運作狀況,應編製資金來源及運用報告表送本小組備查。
十七、承辦銀行及計畫執行單位應按期編製執行績效表送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小組。
      已獲承辦銀行融貸計畫之執行,應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切實督導。
      本小組得會同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地考核執行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