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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縮減婦女數位落差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發力字第1061102217號 令
法規體系: 人力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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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縮減婦女數位落差,提供
    婦女基本電腦使用相關訓練,創造婦女社會與經濟方面的多重機會,
    進而提升其受僱或創業的能力,由中美基金補助非營利團體/學校辦
    理相關訓練課程。為推動本項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依法設立許可或登記之非營利團體、或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


三、訓練對象
    以未具電腦基本能力之婦女為訓練對象,並以非都會區婦女為優先。


四、補助方式
(一)非營利團體/學校提案辦理免費提供婦女 24 小時基礎電腦訓練計
      畫,經本會公開評選,核定補助當年度各該申請補助計畫經費。
(二)本會補助受訓者所需訓練費用每位新台幣 1,500  元整。


五、申請及辦理方式
(一)本會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美經
      濟社會發展基金分基金計畫處理要點」、「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補
      (捐)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款項處理要點」及本要點訂定實施計畫,
      規定相關申請及辦理方式。
(二)同一案件不得向其他政府機關重複申請補助,如向二個以上單位提
      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與
      金額。
(三)申請補助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計畫,由本會邀集相關部會及專家共同
      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之。
(四)經本會審查核定之各項補助計畫,由本會與申請補助單位簽訂撥款
      合約。


六、核定補助計畫之撥款、執行及結束程序,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經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分基金計畫處理要
    點」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補(捐)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款項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


七、資訊公開方式
(一)本作業要點及實施計畫將公開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
(二)各核定補助計畫之受補助事項、單位名稱、補助金額,本會將公開
      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含核准日期)。


八、督導及考核規定
(一)本會對各核定補助計畫之實施,依契約書規範進行督導及考核,並
      由本會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成立考評小組,適時提供諮詢輔導,受
      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二)本會將委託受委辦單位針對受補助計畫進行上課時數、實習時數、
      講師與學員出席狀況、及預算執行情形等之稽查、不預告訪查資料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料及文件。
(三)各核定補助計畫如違反本作業要點及實施計畫規範之申請要件,本
      會得立即終止契約,停止補助。
(四)原始憑證正本及帳冊留存於受補助單位,留存年限為期 10 年,本
      會得隨時派員抽查。原始憑證經查未符補助規定時,本會得將該憑
      證逕予剔除並追繳該項經費。


九、各受補助單位經查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其
    案件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十、各受補助單位結報經費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專帳記載本計畫
    收支事項、專款專用;結案時尚有結餘款及所產生利息,應全數繳回
    ,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十一、各核定補助計畫總經費之執行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等相關規
      定,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