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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東部永續發展綱要計畫」規劃及展覽策劃執行作業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院臺經字第1010043515號
法規體系: 國土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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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宜蘭縣政府、花蓮縣
    政府及台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辦理「東部永續發展綱要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工作項目暨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展覽策劃執行作
    業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範圍如下:
(一)本計畫重要工作項目之規劃作業(重要工作項目如附件一)。
(二)與本計畫重要工作項目相關之宣導、行銷或成果展示之展覽策劃執
      行作業。


三、本計畫補助比率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所訂
    縣政府財政級次,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 70%、第二級為 80%、第
    三級為 90%。縣政府應提列足額之配合款,未能足額提列配合款者,
    則以各地方政府發生權責總數為準,按比例扣減補助經費。


四、縣政府應於作業期限內,依據本計畫及其實施計畫內容,檢附完整的
    提案內容向本會提出申請並副知相關主管機關,逾期不予受理(辦理
    流程如附件二)。


五、計畫審查
(一)各項申請補助計畫收件完成後,由本會就計畫之基本方向、內容,
      以及前置作業、效益評估、配合事項之辦理、上年度配合執行本計
      畫之績效等因素進行審查(計畫審查評分及審查重點表如附件三)
      。
(二)審查結果提報本計畫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排定各計畫之優先順序及
      經費分配額度。


六、申請補助計畫經審查通過後,縣政府應於通知函到一個月內修正計畫
    書,提報本會核定後據以實施。


七、撥款程序:
(一)計畫案件發包後應將已完成發包權責之合約書副本 1  式 3  份、
      領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會全銜、加蓋印信、載明日期)函報本會
      ,依合約總價之中央補助款撥款百分之二十。
(二)期初簡報經縣政府審核同意後,檢附領款收據、期初簡報書面資料
      (或報告書)3 份,函報本會,撥款百分之三十。
(三)期中簡報經縣政府審核同意後,檢附領款收據、期中簡報書面資料
      (或報告書)3 份,函報本會,撥款百分之三十。
(四)結案後,應檢附計畫經費結算明細表、領款收據、成果報告 1  式
      3 份,函報本會,撥款百分之二十。
(五)補助經費以辦理核定計畫項目為限,如經費不足時,超出部分由縣
      政府自行籌措補足;如經費有賸餘時,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八、縣政府應於第一次核撥補助經費後,按季將計畫實施進度、經費實支
    情形等,報本會備查。


九、計畫執行管控:
(一)縣政府應按季陳報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會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查核
      、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三)前項督導查核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查核結果函請受補助縣
      政府首長加強督促外,並將列入紀錄供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十、縣政府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及地方諮詢顧問小組協助辦理本計
    畫,以確保計畫有效執行及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