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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自行研究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2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會研字第0972160980號
法規體系: 社會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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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本會人員積極從
    事自行研究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
    施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人員從事自行研究工作,得依照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

三、前點申請得以個人或集體名義提出,以個人名義提出者,每人每年度
    至多以二篇為限。但集體研究者,不在此限。

四、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
(一)未經核定列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者。
(二)曾經申請本項獎勵者。
(三)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四)學位論文。

五、研究報告格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應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過程、研究發現與建議。
(二)研究報告採採十二點細明字體 A4 規格,橫式不含頁眉版面橫寬十
      四公分,高十九點五公分。

六、研究報告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見附表一)
(一)報告結構與文字占十分。
(二)研究架構及方法占十分。
(三)問題分析與發現占四十分。
(四)結論及改進建議占四十分。

七、研究報告申請獎勵及評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審及獎勵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研究發展處於每年二月十五日
      前彙總各單位當年度之研究計畫項目,集體研究人員分屬不同單位
      時,得擇一單位彙送。
(二)研究計畫項目簽奉主任委員核定後,申請人應將研究計畫項目、期
      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
(三)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前一年度研究報告獎勵申請表(見附
      表二),檢附研究報告一式五份及電子檔一份,送研究發展處辦理
      評審作業。
(四)研究發展處簽請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並遴聘相
      關學者專家四至六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評選事宜,並得視需要將
      研究報告先行送請學者專家審查。
(五)評審結果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八、獎勵以研究報告為對象,其等第及方式如下:
(一)九十分以上為優等獎,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為甲等獎,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
(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為乙等獎,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一
      萬元。
(四)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為佳作獎,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五
      千元。
    研究報告未達獎勵標準者,獎勵從缺。

九、依本要點獲獎之研究報告,本會得擇優出版。

十、本會所屬機關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並參照本要
    點自行訂定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規定及辦理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