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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院授發社字第1031301164號函修正 函
法規體系: 社會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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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為加強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研究發展,以提升施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並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各機關運用知識管理,應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研究發展工作由各機關研考業務之主管單位負責推動。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各機關應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

各機關研究計畫結案後,應將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五、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應定期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確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資料登錄情形,如有登錄資料與實際辦理情形不符者,應確實督導改進。

六、各機關得視需要,每年向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查證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效,並提出檢討。國家發展委員會得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查訪。

七、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得在年度結束前予以獎勵: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八、前點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發給獎金。
(二)依各機關陞遷評分標準表列入個人陞任評分。
(三)薦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四)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五)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

九、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應視業務特性,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訂定研究發展相關規定,並公開登載於機關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