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共行政(外語)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會為需用機關,負責綜合規劃及督導等事項。
(三)服勤單位:
1.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 各服勤單位應負責並督導替代役役男勤務分派、工作指導、平時考核及生活管理等事項。
貳、訓練分發
三、役男專業訓練由本會委請相關機關或其他訓練機關(構)協助辦理。
四、役男之分發作業方式如下:
(一)因家庭因素或符合「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勤之條件」者,得優先申請分發至距離役男住家最近之單位服勤。
(二)志願至外(離)島服勤者需經本會核定。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役男,以訓練成績及志願公開分發。
(四)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役男人數多於需求員額時,依抽籤分發後,其餘人員併入前款方式辦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訓練成績計算,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專業訓練生活考評占百分之十及專業訓練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五、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性質,實施職前講習或在職訓練。
各項講習或訓練均應排定法紀及安全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六、管理幹部之甄選,由服勤單位依專長、訓練或考核成績擇優,經本會施予一週至二週幹部在職訓練合格,並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管理幹部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或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者,得由服勤單位檢具事證,提報本會解除其職務。
參、服勤
七、役男勤務內容如下:
(一)協助辦理英譯諮詢、推廣服務、聯繫通報、資料整理等工作。
(二)協助提供外籍人士洽公指引、口語服務、導覽解說等工作。
(三)協助建置國際生活環境相關措施、業務聯絡等工作。
(四)協助與國際生活環境有關之一般性行政工作。
(五)辦理公益服務及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八、替代役役男之作息規定如下:
(一)役男除例假日、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或本管理要點另有規定外,應於服勤單位或規定宿(處)所備勤。備勤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監督長官核准,且外出時段,限於八時至二十二時止,時間並不得超過四小時。
(二)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上班時間相同。但因業務需要,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三)前款延長服勤,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奬懲辦法規定予榮譽假為例外,均不發給超勤加班費。
(四)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及紀念日放假規定,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
(五)前款停止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
九、役男因業務需要出差,得比照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由派出單位核給差旅費。
十、役男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有關規定辦理,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
十一、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由主管機關統一製發,服勤時穿著,如有停役、提前退役、禁役或服役期滿時,僅服裝之役籍名條、替代役徽章、管理幹部名條需繳回服勤單位。
十二、役男執行公務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必要時得發給交通費。
役男使用服勤單位之交通工具時,應符合第七點之輔助性工作勤務,並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善盡使用保管責任。
肆、膳宿
十三、役男應住宿於服勤單位提供之宿舍。但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返家住宿。
十四、役男服勤期間之膳食以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包方式行之。
統一開伙之單位應定期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伍、管理
十五、服勤單位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表,造具役籍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其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十六、有關役男退役之作業程序,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七、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替代役役男身分證(以下簡稱役男身分證);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於役男退(停)役時應回收並逕予銷毀。
十八、服勤處所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視役男為單位之一分子,嚴禁體罰、凌虐、欺侮或其他不當行為。
十九、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官(管),對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責任。
二十、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懲處外;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十一、集中住宿人員,應依宿舍管理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二十二、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二十三、役男擅離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二十四、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意外事件,服勤單位應依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之規定,立即妥為處理,並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本會。
二十四之一、服勤役男服役期間出境之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陸、獎懲
二十五、役男之獎懲,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五之一、為鼓舞役男工作士氣,本會每年得訂定實施計畫,表揚獎勵服務績優之役男。
柒、申訴
二十六、役男對服勤單位所核定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提出申訴。
二十七、役男對於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及服勤單位所為之管理不當者,得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為處理前項申訴事宜,相關機關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除應對役男之申訴案件,積極查處外,並對申訴人身分,予以保密。
捌、附則
二十八、本會得不定期對役男服勤管理實施督導考核。
二十九、服勤單位得依業務性質,訂定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補充規定,送本會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三十、本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