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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府網際服務網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發資字第1111501582C號函
法規體系: 資訊管理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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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管理政府網際服務網(以下簡稱本網路,Government Service Network ,英文簡稱為 GSN),健全我國政府網路基礎環境,強化政府網路資訊安全,推動各項電子化政府應用服務,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網路業務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網路用以提供各機關網際網路連線及各項基礎、應用等服務。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與其所屬機關及各級地方行政機關、地方立法機關等。但不包括營利事業及公立學校。

四、為妥善運用及管理本網路各項服務資源,本會得就本網路所提供之服務項目,訂定服務費用收取基準;並得視各機關之需求、技術或網路環境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服務項目。

五、政府網域包括英文網域「GOV.TW」及中文網域「政府 .TW」(別名為「政府.台灣」或「政府」)。

六、公立學校有特定業務需求須連線本網路者,應經教育部核定後送本會審查通過始得申請。

七、各機關申請使用本網路各項服務時,應依本會訂定之表格提供正確之基本資料;資料變更時,應主動更正。

    申請機關未指定專人並設固定政府機關網域名稱之電子郵件信箱與本網路業務聯繫者,不予受理申請;已連線者,得暫停其連線服務至改善為止。

八、本網路接受擁有自治系統號碼(Autonomous System Number)及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 ,英文簡稱為IP)位址之機關、網路服務提供(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英文簡稱為 ISP)業者或網路交換中心作僅限於對等互連(Peering) 而不含轉接(Transit)服務之邊界閘道協定(Border Gateway  Protocol)路由交換。

九、本網路所分配之網際網路協定位址應配合臺灣網路資訊中心(英文簡稱為 TWNIC)有關網際網路協定位址管理政策妥善運用;網際網路協定位址短缺或機關未充分利用所配與之網際網路協定位址,致臺灣網路資訊中心要求調整網際網路協定位址時,各機關應配合辦理。

十、網路使用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違反本規範,被暫停使用本網路各項服務時,除情節重大經本會通知停止使用一年外,其他經改善完成並由本會確認後,得申請恢復提供服務。

(二)各機關申請各項服務後,連續三個月均無使用紀錄者,除有特殊原因經本會同意外,本會得逕行停止該項服務,其需恢復服務者,應重新申請。

十一、各機關申請網路之需求僅為傳遞語音、影像封包或申裝地點非屬機關地址時,應以虛擬專用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  英文簡稱 VPN)為之;其有對外連線需求者應由該申請機關之對外連線網路為之。

十二、網路註銷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無使用本網路服務之必要或組織變更為排除機關時,應主動申請註銷;未辦理註銷者,本會得逕行停止該機關連接本網路及各項服務。

  (二)各機關申請註銷本網路各項服務者,自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不得重行申請該項服務。但情況特殊,經本會專案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本會得不定期通知各機關執行設備弱點掃描。但為因應網路安全事件或網路病毒或網蟲大量傳播時,得不經通知逕行就本網路所屬網際網路協定位址執行網路掃瞄監測、路由轉換及攻擊阻擋等活動,並將掃描及監測異常結果通知該機關。

十四、各機關所屬網際網路協定位址對外路由紀錄,應依司法機關或治安機關之要求,提供該紀錄作為電腦犯罪偵查使用。

十五、本網路提供之服務項目將揭示於政府網際服務網網站,網址為 http://gsn.nat.gov.tw,各機關於申請本網路服務時,應同意並遵守各服務之申請須知與同意事項。政府網域名稱申請網址為 http://rs.gsn.gov.tw ;本網路客戶服務網站網址為 http://css.gs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