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考成方式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區分為自評、初核及複核三步驟辦理。
三、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年度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其評估指標,覈實檢討經營結果,針對經營績效及缺失切實填具自評報告,格式如附件一,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知各複核小組成員。但中央銀行部分逕報行政院。
前項所稱複核小組成員係指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以下簡稱本院相關業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四、適用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政策任務時,應符合下列原則之一,且不包括天然災害、市場因素、匯率變動及罷工等因素:
(一) 配合執行政府政策致影響盈餘者。
(二) 配合專屬該事業政策任務之法令規定者。
(三) 配合執行政府政策,從事國內、外投資影響盈餘者。
事業機構於年度預算編製及宣布政策時,應先估計政策因素影響金額,提報主管機關核准;政策因素影響金額,有利及不利部分均應提列。已編列預算者,其金額不重複計算。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上一年度者,指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後之決算金額。
五、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評估指標分數之計算應納入認列政策之影響金額,並應就執行政策項目及其影響金額,於自評報告中自我考評敘要欄及評分說明欄揭述,除提供季報表列為自評報告附件外,應填具執行政策因素影響金額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併同自評報告提報主管機關,並副知各複核小組成員。
六、主管機關收到所屬事業提報之自評報告及執行政策因素影響金額明細表後,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四條、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邀集至少三位學者專家進行審查後,覈實完成初核報告、初核分數彙整表及初核評分表,格式如附件三至五,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函送行政院,並副知各複核小組成員。
針對事業提列之執行政策項目及其影響金額,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佐證資料:
(一) 執行政策任務有關公文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 政策任務目標、執行期間、達成情形說明。
(三) 初核學者專家之審查意見。
七、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複核採分工方式作業,國發會負責綜合複核及編撰考成總報告。複核分工如下:
(一)業務經營:本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
(二)財務管理:主計總處。
(三)生產管理:本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
(四)人力資源管理:人事總處。
(五)企劃管理(包括研究發展):本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
(六)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本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
(七)其他(國家政策之配合、社會責任等事項):本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
八、複核採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各複核小組成員應指派具專業知識或其他適當人員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集其他相關機關人員及學者專家共同審查。
九、各複核小組成員收到各國營事業副知之前一年度工作考成自評資料及各主管機關副知之初核資料後,應依據第七點複核分工辦理複核作業,並於四月三十日前將複核結果依附件六及附件七之格式,填列有關資料及複核分數,送國發會綜合辦理。
十、主管機關及各複核小組成員辦理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初核或複核,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四條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覈實考核各國營事業之分數等第。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年度營業預算執行結果及第二款所稱年度盈餘,均指稅前金額,並依據審計部歷年審定數及審查意見進行綜合複評。
前項年度盈餘於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係指每年度提存之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不含銀行業營業稅撥入款)。
十一、考成等第:
(一)考成成績依序分甲、乙、丙、丁四等第。
(二)考成分數八十分以上者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列丙等,未達六十分者列丁等。
十二、本要點所列自評、初核及複核作業時效均列入管制,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及各複核小組成員應依規定期限完成提報作業;自評報告、初核報告及複核報告列為密件,俟行政院核定考成等第後自動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