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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治理協調會報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院授發管字第1031400309號函
法規體系: 管制考核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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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行政院有關部、會、行、總處、署、院、省政府(以下簡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之聯繫,協調解決各機關間相互配合問題,交換工作經驗及研究心得,提升公共治理量能,達成政府優質治理目標,特設行政院公共治理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舉行方式如下:

(一)本會報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主辦,並得會同其他機關共同辦理;以每年舉行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舉行之。

(二)本會報由國發會主任委員或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主持,如會同其他機關共同辦理時,由該機關派員共同或協同主持。

(三)本會報出席人員如下:

1、國發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各處、室、中心主管。

2、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考業務主管。

3、地方政府研考業務主管。

4、其他經指定出席人員。

三、本會報研討範圍如下:

(一)國發會各處、室、中心重要工作報告。

(二)檢討各機關研考業務推行情形。

(三)交換研考工作經驗及研究心得。

(四)研討改進公共治理技術及作業方法。

(五)檢討公共治理工作得失及研提改進意見。

(六)涉及跨機關公共治理相關問題之協調。

(七)其他有關研考業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為充實研考人員新知,精進公共治理技術,國發會得於會報中安排專題報告或學術性研究報告。

五、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對推行研考業務之建議或討論事項,應於會報召開二週前提送書面資料(格式如附件)送國發會彙辦。

六、為利本會報之舉行,國發會得就第三點各項議題,由處長以上人員邀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及地方政府特定人員先行舉行協調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