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以下簡稱各部會)年度施政計畫評核作業有所依循,提升管理績效及
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除已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
點之規定撤銷管制外,均應依本要點辦理評核。
三、各部會於年度終了時,應就該年度施政計畫,依行政院管制計畫(以
下簡稱院管制計畫)、部會管制計畫及部會所屬機關自行管制計畫(
以下簡稱自行管制計畫),分別辦理評核。
四、院管制計畫評核作業如下:
(一)評核作業區分為主辦機關自評、主管部會初核、行政院複核及評核
結果公告等程序,各主管部會應於每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初核作
業並送行政院複核。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應審視施政計畫及
作業規定,研訂年度院管制計畫之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
五、部會管制計畫評核作業如下:
(一)評核作業區分為主辦機關自評、主管部會評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
序。
(二)各部會得依機關特性及業務性質,自行研訂評核指標及作業模式,
或參照院管制計畫之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辦理評核,並於每年四月
十五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及公告作業。
六、自行管制計畫評核作業如下:
(一)由各主管部會決定評核方式,得由主管部會或主辦機關辦理評核,
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及公告作業。
(二)各部會得統一訂定評核作業規定,或授權由主辦機關自訂規範辦理
。
七、評核作業除由各部會及主辦機關自行辦理外,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
團體等公正之第三者辦理,或將外部專業評估意見納入評核報告。
八、各部會應依據本要點,訂定施政計畫評核及獎懲等相關規定,並副知
研考會。
各部會訂定前項相關規定時,應將預算執行情形列為部會及自行管制
計畫之考核項目之一。
依本要點填報之各項評核資料,採網路化作業,於行政院施政計畫管
理資訊系統處理,相關表報應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傳送。
九、本院各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得訪查各機關計畫評核辦理情形,檢視評核
機制建構狀況,輔導落實評核工作。
十、各級評核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初(評)核或複核作業
,並得派員實地查證評核資料,或請執行機關派員說明。
十一、各機關應依計畫評核結果對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在此限。
前項評核結果之獎懲基準如下:
(一)院管制計畫: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複核分數達九十
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
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其獎懲如下:
1.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
主管各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
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
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
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2.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視實
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3.經評核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一次,
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
(二)各機關之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得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獎懲
。
研考會得邀集相關機關,依社會發展、公共建設、科技發展、經濟
發展計畫比例,選擇執行績效最優之十項院管制計畫簽陳院長表揚
。
十二、年度施政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
,致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機關得於年度結束前三個月向主管部會
申請免予評定分數,屬院管制計畫者主管部會並應於年度結束前二
個月核轉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請或核轉;計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
分數者,應於次年二月底前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院管制計畫經依前項規定提報執行現況報告者,由研考會併同其他
計畫評核結果,送請相關機關參考。
十三、各機關應將年度施政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參考及改善執行缺失
,並作為概算與預算編列及審議之參考。
各機關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預算與概算需求時,應併附相關
施政計畫前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主管部會或行
政院辦理審議參考。
年度施政計畫評核結果屬應予中止、減縮該計畫規模及預算者,各
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該計畫之修正或廢止。
十四、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訂定其機關作業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