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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2 05: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院授研管字第1031400274號
法規體系: 管制考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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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以下簡稱各部會)年度施政計畫評核作業有所依循,提升管理績效及
    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除已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
    點之規定撤銷管制外,均應依本要點辦理評核。

三、各部會於年度終了時,應就該年度施政計畫,依行政院管制計畫(以
    下簡稱院管制計畫)、部會管制計畫及部會所屬機關自行管制計畫(
    以下簡稱自行管制計畫),分別辦理評核。

四、院管制計畫評核作業如下:
(一)評核作業區分為主辦機關自評、主管部會初核、行政院複核及評核
      結果公告等程序,各主管部會應於每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初核作
      業並送行政院複核。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應審視施政計畫及
      作業規定,研訂年度院管制計畫之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

五、部會管制計畫評核作業如下:
(一)評核作業區分為主辦機關自評、主管部會評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
      序。
(二)各部會得依機關特性及業務性質,自行研訂評核指標及作業模式,
      或參照院管制計畫之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辦理評核,並於每年四月
      十五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及公告作業。

六、自行管制計畫評核作業如下:
(一)由各主管部會決定評核方式,得由主管部會或主辦機關辦理評核,
      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及公告作業。
(二)各部會得統一訂定評核作業規定,或授權由主辦機關自訂規範辦理
      。

七、評核作業除由各部會及主辦機關自行辦理外,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
    團體等公正之第三者辦理,或將外部專業評估意見納入評核報告。

八、各部會應依據本要點,訂定施政計畫評核及獎懲等相關規定,並副知
    研考會。
    各部會訂定前項相關規定時,應將預算執行情形列為部會及自行管制
    計畫之考核項目之一。
    依本要點填報之各項評核資料,採網路化作業,於行政院施政計畫管
    理資訊系統處理,相關表報應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傳送。

九、本院各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得訪查各機關計畫評核辦理情形,檢視評核
    機制建構狀況,輔導落實評核工作。

十、各級評核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初(評)核或複核作業
    ,並得派員實地查證評核資料,或請執行機關派員說明。

十一、各機關應依計畫評核結果對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在此限。
      前項評核結果之獎懲基準如下:
  (一)院管制計畫: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複核分數達九十
        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
        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其獎懲如下:
        1.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
          主管各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
          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
          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
          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2.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視實
          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3.經評核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一次,
          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
  (二)各機關之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得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獎懲
        。
      研考會得邀集相關機關,依社會發展、公共建設、科技發展、經濟
      發展計畫比例,選擇執行績效最優之十項院管制計畫簽陳院長表揚
      。

十二、年度施政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
      ,致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機關得於年度結束前三個月向主管部會
      申請免予評定分數,屬院管制計畫者主管部會並應於年度結束前二
      個月核轉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請或核轉;計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
      分數者,應於次年二月底前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院管制計畫經依前項規定提報執行現況報告者,由研考會併同其他
      計畫評核結果,送請相關機關參考。

十三、各機關應將年度施政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參考及改善執行缺失
      ,並作為概算與預算編列及審議之參考。
      各機關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預算與概算需求時,應併附相關
      施政計畫前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主管部會或行
      政院辦理審議參考。
      年度施政計畫評核結果屬應予中止、減縮該計畫規模及預算者,各
      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該計畫之修正或廢止。

十四、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訂定其機關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