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為落實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
會 (以下簡稱各部會) 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應分為行政院管制 (以下簡稱院管制) 、部會管
制及部會所屬機關自行管制 (以下簡稱自行管制) 三級。
三、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符合下列原則之一,應列為院管制計畫:
(一) 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由院管制者。
(二) 重要中長程計畫須由院管制者。
(三) 當前重大政策。
(四) 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五) 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符合下列原則之一,應列為部會管制計畫:
(一) 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二) 二個以上所屬機關共同執行之計畫。
(三) 各部會內部單位執行之計畫。
(四) 其他未列為院管制之中長程計畫或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未列為院管制或部會管制者,均應由各部會所屬
機關列為自行管制計畫。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應審視當前施政重點
,於九月三十日前邀集相關機關,依前三項分級管制原則,會商訂定
下年度之具體作法。
四、院管制計畫,由研考會會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四機關 (以下統稱管考機關) 管制。
部會管制計畫,由各部會之研考單位管制。
自行管制計畫,由各部會所屬機關之研考單位管制。
管考機關或研考單位應確實掌握及督導執行情形,並及時協助解決問
題。
五、管制作業程序如下:
(一) 分級管制選項作業:
1.各部會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提送下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
目。
2.研考會彙整各部會所報資料後會同行政院秘書處及其他管考機關
審查,並得視需要邀集有關機關配合審查。
3.研考會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彙整審查結果,報行政院核定後,函
送各部會。
(二) 擬訂年度作業計畫 (以下簡稱作業計畫) :
1.分級管制項目核定後,院管制計畫,各級機關研考單位應協助該
計畫主辦單位於一月十五日前擬訂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依
據;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則應依各部會所定時程,擬
訂作業計畫。
2.由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共同主辦者,管考機關或研考單位得視業
務性質指定一機關或單位負責綜合作業,該機關或單位應主動協
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或單位確定分工,於前目規定時限前,彙擬
作業計畫。
3.作業計畫由各級機關研考單位負責審查;院管制計畫由部會初核
後,送管考機關核定;部會管制計畫由部會核定;自行管制計畫
則依部會規定,由部會核定或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
(三) 定期檢討:
1.各施政計畫主辦機關應於管考週期次月十日前更新提報執行進度
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
2.由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共同主辦者,由指定負責綜合作業之機關
或單位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或單位於前目規定時限前彙整更新
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
3.施政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主辦單位應立即檢討,增列落後原因說
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研考單位應提出管考建議。
4.研考單位應按管考週期彙整該機關施政計畫執行情形提報主管會
議檢討。但部會彙整資料應包括所屬機關院及部會管制計畫;部
會所屬機關彙報資料應包括所屬機關各級管制計畫。
(四) 實施查證:
1.各管考機關或研考單位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
實施要點辦理管制計畫查證。
2.查證發現問題屬主辦機關或單位權責者,應限期自行解決;屬跨
機關或單位權責者,應責成主辦機關或單位自行協調解決,於協
調不成時,應立即反應上級機關或主辦查證之管考機關或研考單
位協助解決。
前項第二款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表報格式,由部會依行政院施
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所定格式擇定;自行管制計畫經部會同意者,
得由部會所屬機關自行擇定。
第一項第三款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管考週期,不得逾越季報。
六、各施政計畫主辦機關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得申
請調整作業計畫或得申請撤銷管制之條件者不在此限: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3.年度計畫預算 (資源) 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撤銷管制: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4.併案或分案管制者。
前項申請案件,主辦機關應在年度或計畫結束前三個月提出,院管
制計畫之主管部會並應在年度或計畫結束前二個月核轉行政院,逾
期不得申請。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幅度,除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範圍外,應
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修正計畫後始得提出申
請。
七、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之案件審核權限區分如下:
(一) 院管制計畫各類申請案件由部會初核後,送行政院核定。
(二) 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比照第五點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目作業計畫審核權限規定。
(三) 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撤銷管制案件,由部會核定後,送研
考會備查。
八、管制計畫屬中央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計畫型補助事項者,主辦
機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另定補助計畫及預算
執行管考規定,協調地方政府加強管制。
九、年度中新增施政計畫項目,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管制作業。
十、依本要點需填報之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採網路化作業,並經
權責主管核可後傳送。
自行開發網路填報系統者,該系統應與行政院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
聯結。
涉及機密之施政計畫得不採網路化作業,相關表報格式得由各部會自
行規定,不受第五點第二項規定限制。
十一、各部會應依據本要點,訂定計畫管制相關規定,並公布於網站,律
定所屬機關、單位及人員作業方式與時效。
十二、各部會應定期檢視所屬機關自行管制作業資料,視其管制機制運作
狀況辦理訪查,協助落實管制工作。
管考機關得訪查各機關管制作業辦理情形、檢視管制機制建置及運
作狀況並輔導落實管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