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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2 06: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院授研管字第1031400274號
法規體系: 管制考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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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為落實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
    會 (以下簡稱各部會) 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應分為行政院管制 (以下簡稱院管制) 、部會管
    制及部會所屬機關自行管制 (以下簡稱自行管制) 三級。

三、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符合下列原則之一,應列為院管制計畫:
 (一) 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由院管制者。
 (二) 重要中長程計畫須由院管制者。
 (三) 當前重大政策。
 (四) 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五) 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符合下列原則之一,應列為部會管制計畫:
 (一) 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二) 二個以上所屬機關共同執行之計畫。
 (三) 各部會內部單位執行之計畫。
 (四) 其他未列為院管制之中長程計畫或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未列為院管制或部會管制者,均應由各部會所屬
    機關列為自行管制計畫。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應審視當前施政重點
    ,於九月三十日前邀集相關機關,依前三項分級管制原則,會商訂定
    下年度之具體作法。

四、院管制計畫,由研考會會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四機關 (以下統稱管考機關) 管制。
    部會管制計畫,由各部會之研考單位管制。
    自行管制計畫,由各部會所屬機關之研考單位管制。
    管考機關或研考單位應確實掌握及督導執行情形,並及時協助解決問
    題。

五、管制作業程序如下:
 (一) 分級管制選項作業:
      1.各部會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提送下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
        目。
      2.研考會彙整各部會所報資料後會同行政院秘書處及其他管考機關
        審查,並得視需要邀集有關機關配合審查。
      3.研考會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彙整審查結果,報行政院核定後,函
        送各部會。
 (二) 擬訂年度作業計畫 (以下簡稱作業計畫) :
      1.分級管制項目核定後,院管制計畫,各級機關研考單位應協助該
        計畫主辦單位於一月十五日前擬訂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依
        據;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則應依各部會所定時程,擬
        訂作業計畫。
      2.由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共同主辦者,管考機關或研考單位得視業
        務性質指定一機關或單位負責綜合作業,該機關或單位應主動協
        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或單位確定分工,於前目規定時限前,彙擬
        作業計畫。
      3.作業計畫由各級機關研考單位負責審查;院管制計畫由部會初核
        後,送管考機關核定;部會管制計畫由部會核定;自行管制計畫
        則依部會規定,由部會核定或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
 (三) 定期檢討:
      1.各施政計畫主辦機關應於管考週期次月十日前更新提報執行進度
        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
      2.由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共同主辦者,由指定負責綜合作業之機關
        或單位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或單位於前目規定時限前彙整更新
        提報執行進度及成果。
      3.施政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主辦單位應立即檢討,增列落後原因說
        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研考單位應提出管考建議。
      4.研考單位應按管考週期彙整該機關施政計畫執行情形提報主管會
        議檢討。但部會彙整資料應包括所屬機關院及部會管制計畫;部
        會所屬機關彙報資料應包括所屬機關各級管制計畫。
 (四) 實施查證:
      1.各管考機關或研考單位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
        實施要點辦理管制計畫查證。
      2.查證發現問題屬主辦機關或單位權責者,應限期自行解決;屬跨
        機關或單位權責者,應責成主辦機關或單位自行協調解決,於協
        調不成時,應立即反應上級機關或主辦查證之管考機關或研考單
        位協助解決。
      前項第二款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表報格式,由部會依行政院施
      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所定格式擇定;自行管制計畫經部會同意者,
      得由部會所屬機關自行擇定。
      第一項第三款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管考週期,不得逾越季報。

六、各施政計畫主辦機關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得申
    請調整作業計畫或得申請撤銷管制之條件者不在此限: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3.年度計畫預算 (資源) 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撤銷管制: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4.併案或分案管制者。
      前項申請案件,主辦機關應在年度或計畫結束前三個月提出,院管
      制計畫之主管部會並應在年度或計畫結束前二個月核轉行政院,逾
      期不得申請。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幅度,除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範圍外,應
      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修正計畫後始得提出申
      請。

七、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之案件審核權限區分如下:
 (一) 院管制計畫各類申請案件由部會初核後,送行政院核定。
 (二) 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比照第五點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目作業計畫審核權限規定。
 (三) 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申請撤銷管制案件,由部會核定後,送研
      考會備查。

八、管制計畫屬中央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計畫型補助事項者,主辦
    機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補助辦法另定補助計畫及預算
    執行管考規定,協調地方政府加強管制。

九、年度中新增施政計畫項目,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管制作業。

十、依本要點需填報之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採網路化作業,並經
    權責主管核可後傳送。
    自行開發網路填報系統者,該系統應與行政院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
    聯結。
    涉及機密之施政計畫得不採網路化作業,相關表報格式得由各部會自
    行規定,不受第五點第二項規定限制。

十一、各部會應依據本要點,訂定計畫管制相關規定,並公布於網站,律
      定所屬機關、單位及人員作業方式與時效。

十二、各部會應定期檢視所屬機關自行管制作業資料,視其管制機制運作
      狀況辦理訪查,協助落實管制工作。
      管考機關得訪查各機關管制作業辦理情形、檢視管制機制建置及運
      作狀況並輔導落實管制工作。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