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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9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院授發管字第10314004011號 函
法規體系: 管制考核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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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院屬各機關,包括省政府及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加強辦理監察院所提糾正、函請改善及委託調查案件(以下簡稱監察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監察案件追蹤管制工作劃分如下: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負責院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監察案件追蹤管制及聯繫協調事宜。

()院屬各機關研考單位:負責本機關監察案件之追蹤管制及對上級機關研考單位之聯繫協調事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研考單位:負責其監察案件之追蹤管制及對院屬各機關研考單位之聯繫協調事宜。

三、院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運用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追蹤管制。

四、追蹤管制方式如下:

()業務單位:

1、院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收到行政院送達或監察院直接送達監察案件後,應依限期將答復內容登錄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

2、案情複雜且一時無法辦結之監察案件,應於限期內將辦理情形及未能結案之原因先行登錄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申請展期。

()研考單位:

1、國發會對院屬各機關逾期限尚未答復案件,應即稽催。

2、院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研考單位對該機關逾期限尚未答復案件,應即稽催;如逾期二個月尚未辦結者,應分別調查原因、分析責任,簽報機關首長核處。

五、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之維護、管理,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處理,行政院並指派國發會執行。

六、院屬各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補充訂定本機關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