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
一、為應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總處、院(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管制考核業務,運用查證方法,以協助施政工作如期如質完成,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證之範圍如下:
(一)關於個案計畫與施政計畫之審議、執行、管制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交辦事項。
(三)關於專案列管事項。
(四)其他管制考核相關事項。
三、管考機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查證:
(一)訂定查證計畫,詳列查證事項、時間、地點及人員等,經奉核後辦理查證。該查證除緊急或特殊情形得不通知受查證機關(單位)外,應於查證前通知受查證機關(單位)。
(二)查證事項屬專門性問題者,得邀請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參與。
(三)查證得以業務訪問,或現場實地勘察為之。
(四)查證時應著重查證事項相關資訊之瞭解、執行進度之追蹤、困難問題之發掘,及辦理績效之核對。
(五)查證過程發現實際情形與所報不符時,應詳細查明原因;如屬重大問題,需與有關機關協調,或需陳報上級機關核辦者,應即專案簽辦,及時協調解決。
(六)完成查證後,應作成查證報告,函送受查證機關(單位)及相關機關(單位)參處,並追蹤其辦理情形。
(七)查證人員對於查證所取得之機密資訊,負有保密之義務。
四、管考機關(單位)得辦理機動性查證,以瞭解執行現況及會商協調相關機關,並提供相關建議。
前項機動性查證之執行,得採簡化方式辦理,不受前點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限制。
五、受查證機關(單位)應配合之事項如下:
(一)就查證事項備妥有關資料。
(二)提供查證人員必要之行政協助,並協助通知有關人員到場。
(三)受訪談人員對查證人員所為查詢或調閱有關文件資料,除依相關法規應予保密者外,均應詳實答復,不得藉故拒絕。
六、查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管考機關(單位)得專案簽報或函請受查證機關(單位)查處:
(一)受查證機關(單位)未積極改善,致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二)查證報告所列缺失,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三)實際進度與所報進度不符。
(四)其他查證缺失事項。
七、各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本機關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