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一、檢送「國家發展計畫編擬要點」、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二、有關本案涉及之相關規定,請相關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修正作業。
第一章 總則
一、行政院為提升所屬各部、會、處、局、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以下簡稱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政績效管理:指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及年度施政績效評估。
(二)中程施政計畫:指各機關依其職掌,納入總統治國理念及院長施政主軸,擇定施政重點及關鍵策略目標,訂定未來四年之綜合策略計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指各機關依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針、中程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訂定會計年度之綜合策略計畫。
(四)關鍵策略目標:指各機關依願景及施政重點,訂定未來四年應達成之重要施政成果。
(五)共同性目標:指行政院為貫徹一致性政策目標,統籌訂定各機關均應達成之施政成果。
(六)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指各機關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第二章 中程施政計畫訂定
三、各機關應每年檢討更新未來四年中程施政計畫。
四、各機關應由首長或副首長召集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以目標管理及全員參與方式,擬具中程施政計畫草案,並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所定時程報行政院。
前項擬訂作業得諮詢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團體之意見。
五、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報行政院後,由研考會會同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等相關機關審查。
各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研考會彙提行政院會議。
六、中程施政計畫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分行各機關,各機關應於二星期內登載於機關網頁。
第三章 年度施政計畫訂定
七、各機關應配合中程施政計畫作業進度,同步擬具年度施政計畫草案及預算,並依研考會所定時程報行政院。
前項擬訂作業得諮詢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團體之意見。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有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項目,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先期作業。
八、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草案報行政院後,由研考會會同主計處等相關機關審查。
各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研考會彙提行政院會議。
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由行政院併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函送立法院。
九、各機關應依立法院議決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經研考會彙編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
前項年度施政計畫,由行政院呈報總統,並分行各機關,各機關應於二星期內登載於機關網頁。
第四章 年度施政績效評估
十、各機關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策略目標及共同性目標達成情形逐項分析評估,並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十一、各機關應將年度施政績效報告於次年三月七日前提送行政院,由研考會會同主計處等相關機關辦理綜合分析。
研考會得邀集學者專家參與綜合分析作業,並視需要抽樣進行實地訪查。
十二、各機關於年度施政績效報告經行政院核定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二星期內登載於機關網頁。
(二)對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第五章 附則
十三、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手冊由研考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各機關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研考會定之。
參考資料: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手冊 (doc檔案) / (pdf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