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一、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其經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業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高於基準年限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年限者,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無需層送本局審核。
二、檢附檢察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基準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檔案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下。
說 明:
一、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其經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業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高於基準年限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年限者,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無需層送本局審核。
二、檢附檢察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基準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檔案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下。